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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解读材料

作者: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9日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解读材料

   

一、背景情况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是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2018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8〕45 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2018〕6 号)要求,结合栾川县实际制定的提标方案。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8〕45号)要求:“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62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45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54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2018〕6 号)要求“全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500 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 335 元。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水平。县(市)农村低保由每人每年 3260 元提高到每人每年 3480 元。月人均补助一类 270 元、二类 190 元、三类 160 元,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 190 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 6252 元;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 5052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 800 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 320 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 80 元。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县实际,结合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要求,经过统筹考量和测算,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印发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问题

1.全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 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335 元。即一类425元、二类345元、三类315元。

2.为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考虑到保障农村极端家庭脱贫需要,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260 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50 元,月人均补助一类340元、二类290 元、三类220 元,全县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70元。

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6252元,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5052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维持以前标准暂不调整: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00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320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0元。

(二)关于提标后资金问题

1.城乡低保资金

截止2018年底,我县城市低保367人,其中A类47人,B类100人,C类220人,2018年累计发放城市低保金150.5万元;农村低保对象49416535人,其中A类1150人,B类2004人,C类3381人,2018年累计发放农村低保金1895.6万元。

2.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截止2018年底,我县特困人员1764人,集中供养人员787人,分散供养人员977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120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179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1385人。2018年累计发放特困供养金1275.62万元,护理费333.01万元。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城市低保

全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 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335 元。即一类425元、二类345元、三类315元。

(二)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260 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50 元,月人均补助一类340元、二类290 元、三类220 元,全县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70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 元;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6252 元;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5052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暂不调整: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00 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320 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0 元。

(四)提标时间及完成时限

新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5月初要全面完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提高和资金补发工作。

五、解读机构

民政局,解读人:综合业务股(社会救助),郭南歌,联系方式1582497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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