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2018〕12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
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8〕45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2018〕6号)精神,现就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全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335元。即一类425元、二类345元、三类315元。
(二)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2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50元,月人均补助一类340元、二类290元、三类220元,全县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70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6252元;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5052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暂不调整: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00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320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0元。
二、时间要求
(一)提标时间
新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完成时限
2018年5月初要全面完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提高和资金补发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摸清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底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严禁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保障资金的按时发放。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同时,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县政府将成立督导组对提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