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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作者: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0日

关于《印发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出台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我县原有配套费征收执行的是2017年10月制定出台的《关于印发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栾政﹝2017﹞24号)及2018年1月印发的《关于印发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栾政办﹝2017﹞102号),该文件于2021年1月11日到期。此外,国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时间节点提出新要求,原有配套费文件已经不能适应国家现行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亟待进行修订。

二、出台依据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改制定,是在执行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征收细则的框架下,以栾川县原有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为基础,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栾川县配套费征收工作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目的意义

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

此文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部分为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一)第一部分共十三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城市配套费的定义和使用性质。

第三条,明确了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第四条、五条,明确了城市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和征收标准。

第六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征收配套费的减免范围;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缴纳手续的部门;配套费征收公示;征收配套费使用的专用票据,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补缴配套费范围。

第十一条、十二条,明确了相关部门在配套费征收过程中的分工和职责。

第十三条,明确施行时间、文件有效期及前期文件失效的规定。

(二)第二部分共九条

第一条,明确了修订的政策依据、背景和修订目的。

第二条,享受优惠范围及办理程序。进一步明确我县区域范围内直接减免和享受优惠的范围、分期规划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征收标准以及办理程序。

第三条,明确了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的补缴以及处罚标准。

第四条,明确了超审批计划的补缴程序、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退还程序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的补缴程序。

第五条、六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或个人配套费征收的工作程序、配套费征收管理方式。

第七条,明确各相关部门在配套费征缴过程中的分工和职责。

第八条、九条,明确施行时间、文件有效期及前期文件失效的规定。

、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栾川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延建伊

联系方式:0379-6683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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