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办〔2020〕52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现予印发。
2020年12月12日
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环卫、园林、消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城市配套费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项目不使用热力、燃气、自来水等设施为由减免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可经县政府批准委托自然资源部门代征。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
第六条 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照《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办理。
第七条 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栾川县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缴纳手续。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代征)机关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征收(代征)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供气、供热、供水等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一条 财政、发改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征收(代征)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栾政〔2017〕24号)同时废止。
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根据《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优惠范围及办理程序
国务院、省政府文件有明确减免城市配套费规定的,由申请单位出具证明文件,代征部门审核后直接减免。下列项目由申请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代征部门审核后直接减免或优惠:
(一)直接减免的范围
1.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等国防设施,以及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所、拘留所、看守所、派出所、消防站、养老院、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污泥)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宿舍、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2.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餐厅、学生宿舍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二)享受优惠的范围
1.工业厂房项目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按120元/平方米收取。企业制造工艺等需使用热力或燃气,燃气按使用设备日用气量500元/立方米征收至规划红线;蒸汽和高温热水按小时最大用量计算,蒸汽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高温热水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项目的具体用气、用热量由供气、供热企业核定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代征。
2. 2013年6月9日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参照原标准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供热、供气企业自行收取。2013年6月9日前,已按原标准缴纳燃气、热力初装费,分期规划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核对出具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后扣除已缴纳部分,县自然资源局予以相应扣减。
3.居民建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根据专项管理办法另行确定。
(三)分期规划建设的工程项目,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前期工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原有政策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前期工程不再补缴城市配套费,在申请办理后期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现行标准缴纳后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 超审批计划及违规建设项目征收程序
(一)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实际建筑面积应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建部分必须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代征部门应当出具认定建筑面积,多缴金额等证明性文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凭该文件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二)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应完善相关手续,并按照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五条 征缴工作程序
(一)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
(二)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应按照拟批准的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计算城市配套费,填写一式三联《栾川县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第一联由县自然资源局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三联办理入网手续。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栾川县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开具《栾川县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告知单留开票处存档备查。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银行转账后,凭《栾川县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第五联(银行转款加盖章后),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城市配套费代征服务窗口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第六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第七条 县财政、发改、规划等部门联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县财政部门主导,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八条 本细则施行后,栾川县有关征收、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关于印发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栾政办〔2017〕102号)同时废止。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