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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办〔2020〕30号 关于划定禁煤区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知

作者:栾川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1日

栾政办〔2020〕30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禁煤区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划定禁煤区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9〕115号)和《关于印发洛阳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2020〕2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划定禁煤区加强禁煤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煤区划定

(一)城规划区和各乡镇规划区以及重渡沟管委会所在地;

(二)冷水镇龙王庙村、三川镇火神庙村、庙子镇高崖头村、赤土店镇公主坪村、石庙镇龙潭村、陶湾镇新立村、狮子庙镇王府沟村、重渡沟管委会北乡村、叫河镇桦树坪村、白土镇槲树庙村、潭头镇拨云岭村等11个重点旅游村。

二、禁煤区要求

禁煤区禁止使用以煤炭为主要成份的各类煤产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厂、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禁止使用木柴。

三、禁煤区管理

(一)2020年10月底前,禁煤区燃煤、燃柴清零。

(二)禁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集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底前置换到位,居民自建房租赁户的燃煤、燃柴清零工作由房屋所有人负责落实。

(三)禁煤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散烧设施。

(四)禁煤区内的清洁型煤加工企业及其配送网点于2020年9月底之前退出。

(五)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落实有关补贴政策,应在2020年采暖季前完成禁煤区范围内居民燃煤“双替代”改造任务。

(六)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煤设施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煤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引导落实禁煤措施。鼓励广大群众对禁煤区内的燃煤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79-668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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