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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办〔2022〕37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栾川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6日

 

 

 

 

 

 

 

栾政办〔2022〕37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栾川县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6日

栾川县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制度,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政府公务仓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1〕6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县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栾川县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县财政部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经县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的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物仓具体管理工作。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部门涉及公物仓资产的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负责公物仓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以及收益上缴工作;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

(四)负责落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

第六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二)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六)涉密资产严格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除国家、省、市、县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等。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三)更新置换的资产。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配置资产后, 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四)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

(五)经批准,县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等。

(六)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清查核实的多余资产。

(七)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八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县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及接收资产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末,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 3 月 31 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县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各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报县财政局批准后 1 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三)更新置换的资产。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资产配置前, 应办理旧资产上交公物仓的相关手续,置换后资产 1 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四)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的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 1 个月内缴入公物仓。

(五)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易损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等,可以在办理上缴手续后,暂由单位保管。

第九条   县财政局在接收有关单位资产时, 应事先进行鉴别,在指定地点现场查验并接收,同时出具资产移交清单。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

 

    第十条  公物仓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调剂和出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办理资产使用手续。

(一)调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配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经县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室会同资产管理科室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出借。经批准,县级临时机构和县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借用;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使用单位或承办单位向县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科室提出申请,县财政追加预算,由使用单位或承办单位统一购置,使用单位或承办单位要确保使用期间资产的安全完整,使用后按期收归公务仓保存管理。

第十一条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出租、捐赠、报废等。

(一)资产出售、转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售、转让资产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县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以市场化方式出售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收益上缴县财政非税账户。

(二)房屋建筑物出租,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招租房屋租金进行评估。报县财政局批准,由房屋建筑主管单位通过公开招租方式进行;以市场化方式出租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收益上缴县财政非税账户。

(三)资产捐赠,报县财政局批准,捐赠支持公益事业或贫困地区。

(四)资产报废,按资产报废规定程序进行。

(五)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易损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 由财政局会同移交单位进行现场查验,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二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产生的收入,可扣除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及仓储、清产核资、评估、鉴定、拍卖等相关费用后, 余额上缴县级国库。

第十三条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公物仓资产的运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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