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
通 告
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栾川县行政区域内全部划定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行为。
二、禁猎期
栾川县行政区域内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一切活动。
三、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四、禁用的捕猎工具
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猎枪、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土枪、排铳、土铳、地枪、电、地弓、弹弓、粘网、铁夹、钢丝网、弩、弓箭、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
五、禁用的猎捕方法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机动车追赶、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水淹、掏窝、拣蛋、狗撵、播放声音引诱、手捕、挖洞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危及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方法。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收购、食用、出售、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保障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本通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变动,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栾政通〔2020〕2号)同时废止。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