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客观存在,且市场主体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第十八条:“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中“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网签购房合同、租赁合同(一并提交产权证明等材料)等合法使用证明。”之规定,现对经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进行相应调整,自2025年2月11日起施行。对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供产权证明文件,证明经营者使用房屋产权的归属。
两种情形
(一)适用承诺制情形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通过的,适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申请人填写《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登记住所(经营场所)。
(二)不适用承诺制情形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通过的;2.有关组织或个人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3.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网签购房合同、租赁合同(一并提交产权证明等材料)等合法使用证明。
需提交的材料
(一)线上提交业务的,申请人录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保存时,系统提示是否通过核验。通过住所核验的,以系统生成《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证明材料。未通过住所核验的,系统提示申请人上传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二)线下提交业务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录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系统提示是否通过核验。通过住所核验的,申请人提交纸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未通过住所核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不动产证、网签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使用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且未通过住所核验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不动产证、网签购房合同等证明等)。
下文将常见的几种住所使用情况需提交材料分别列举:
1.自有房屋
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租赁房屋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
3.城镇居住用房除上述两种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文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民法典》第279条的规定,提交业主委员会或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4.无房产证的情形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附件:证明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