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建房行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2024年4月15日修改出台了《栾川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出台后,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暂行办法实施建房管理,居民建房得到较好管控。近期,上级法制部门指出该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不一致,并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该条款。因此,由栾川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对《栾川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重新修订。
二、起草过程
按照上级法治部门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原暂行办法对本《办法》进行了修改。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关于违法建设处罚条款是2022年《栾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和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原有条款,其中提出:在县城规划区内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近期,上级法制部门指出该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不一致,并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该条款。因此,由栾川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对《栾川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重新修订,暂行办法其它条款不变,第十六条按照城乡规划法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提出:在县城规划区内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建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024年9月24日,县政府办公室通过官方网站向有广大市民征求了意见和建议。2024年12月6日,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二十一条,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条是《办法》的法律法规规定、来源依据。
第二条是《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是《办法》中所称的居民建房有关解释。
第四条明确了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栾川县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的工作职能。
第五条主要说明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和用地范围。
第六条主要说明在城乡规划区内不予审批的几种情形。
第七条主要说明居民建房的有关要求,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正负零控制点、建筑进深、建筑形式及色彩、建筑退界及间距、建筑消防通道、配套设施及建筑安全等内容。
第八条说明了居民申请住宅建设时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主要明确居民建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
第十条主要说明县自然资源局对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申报符合规定及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主要说明居民建房规划许可期限。
第十二条主要说明《办法》中明确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十三条主要说明关于鼓励建立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内容。
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基层组织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居民建房放线、验线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情况的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以后应当如何做。
第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竣工规划核实的条件。
第十九条主要明确了居民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内容。
第二十条主要说明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置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本《办法》的有效期进行了说明。
四、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栾川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延建伊
联系方式:6683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