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弘潭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南泥湖钼矿运输工艺绿色化改造项目2023年“3·14”一般冒顶事故调查处理和有关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要求,栾川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由县安减委办公室成立评估组,对照栾川县弘潭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南泥湖钼矿运输工艺绿色化改造项目2023年“3·14”一般冒顶事故调查报告有关要求逐项进行了分析评估。现将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4日12:00分左右,南泥湖钼矿运输工艺绿色改造项目CV01隧道工地内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1万元。
二、事故评估情况
2024年10月30日,评估组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栾川县弘潭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南泥湖钼矿运输工艺绿色化改造项目2023年“3·14”一般冒顶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栾川县人民政府将栾川县弘潭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和冷水镇人民政府加大对该公司的行政检查及行政指导力度。县应急管理局一是对栾川县弘潭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中科国展河南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企业汲取事故教训,积极落实整改措施;二是将企业在执法计划中列为重点对象,加大检查力度;三是聘请相关专家对公司进行行政指导帮扶,查找企业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落细主体责任,避免事故发生。
冷水镇人民政府采取三项措施落实整改防范措施。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进企业等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做到宣传和整治相结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自觉性。二是落实专项行动,开展隐患治理。结合重大安全隐患2023年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找准问题、全面整治,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栾川县弘潭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中科国展河南能源有限公司分别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针对“3·14”事故,公司组织警示教育会议,组织员工学习制度。二是加大培训度,提升安全意识。组织全员岗位风险辨识,学习应急处置方案,通过事故案例和安全意识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落实落细班前班后会议,规范会议流程,对全天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序号 | 姓名 | 单位 及职务 | 处理 意见 | 落实情况 | 处理依据 | 落实单位 |
1 | 廖某天 | 中科国展实际控制人 | 行政处罚 | 延期到2024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 | 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
2 | 刘某 | 项目经理 | 行政处罚 | 延期到2024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
3 | 崔某东 | 现场负责人 | 行政处罚 | 延期到2024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
4 | 郭某兴 | 弘潭公司法人 | 行政处罚 | 延期到2024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冷水镇人民政府 |
5 | 史某波 | 弘潭公司项目负责人 | 行政处罚 | 延期到2024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
6 | 费某辉 | 弘潭公司项目现场人 | 行政处罚 | 延期到2024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栾川县人民政府 |
7 | 王某杰 | 南泥湖矿山原总经理 | 行政处罚 | 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 栾川县人民政府 |
8 | 张某伟 | 南泥湖矿山机电部经理 | 行政处罚 | 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 | 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
9 | 张某某 | 冷水镇原应急办主任 | 检查 | 已落实 | 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 |
10 | 常某一 | 应急管理局矿山股股长 | 检查 | 已落实 | 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 |
11 | 弘潭公司 | 行政处罚 | 延期到2024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 |
12 | 中科国展 | 行政处罚 | 延期到2024年12月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
三、评估结果
经评估组成员综合评估,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冷水镇人民政府和栾川县弘潭矿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中科国展河南能源有限公司均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了问题整改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落实了对弘潭公司、中科国展、廖某天、刘某、王某杰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单位落实了事故责任人检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