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制定
河南省统计局补充、印制
2024年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3
三、调查表式 4
(一)基层年报表式 4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4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101-2表) 4
(二)基层定报表式 4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4
(三)综合年报表式 6
按行业、地区和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数(J310表) 6
四、指标解释 7
一、总 说 明
(一)为全面了解和反映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维护更新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表式包括:基层年报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101-2表)、基层定报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和综合年报表《按行业、地区和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数》(J310表)。
(三)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1.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7)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
2.调查单位确定
根据统计机构关于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先进库,后报数”的原则,一套表调查单位的增减变动,需经各级统计机构依据单位提交的资料审核确定后做出相应处理。名录库中已达到规上单位规模标准且具备报送数据条件但尚未纳入规上单位统计调查的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及时向所在地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证明单位达到入库规模标准的资料;已经共享“五证合一”相关部门信息,并能直接利用该信息验证企业身份的地区,可免于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可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下载或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供;已纳入规上单位库的单位,如单位主要信息发生变更,需按要求提供证明单位相应信息发生变更的资料;省级及以下统计机构对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单位确定为规上单位,变更需要更改的指标,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在库单位发生注销、吊销、长期停歇业、上年经营规模未达规模标准等情况,由单位所在地统计局提出退出单位名单,经地市、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统计局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核确定后处理。保密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单独管理。国家统计局负责在上期统计调查单位的基础上,依据审核结果进行增减变动,生成各期规上单位统计调查单位库。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按经营地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跨省(区、市)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业活动单位视同法人单位按经营地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有义务按照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在经营地所在统计机构申报纳入一套表统计调查范围,独立报送统计数据。(1)主营业务为汽车整车制造(汽车整车制造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2)拥有汽车整车制造资质和汽车整车制造生产线;(3)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产业活动单位无论是否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库,法人单位报送数据均不得包含以上跨省(区、市)产业活动单位数据。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视同法人单位与法人单位履行相同的统计义务,填报法人单位调查表。
(五)数据采集
1.调查单位统一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报表规定的上报时间报送数据,不得“打捆”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3.各相关专业加强对视同法人及其上级法人单位数据的审核查询,避免重复报送,并做好上年同期数的分劈和处理。
(六)组织实施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设计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单位做好网上统一布置工作,即上述报表随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各行业报表进行平台布置,工业、投资、贸易和服务业等专业统计部门负责催报及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性指标的审核。名录库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上述报表的审核验收、返回调查单位查询修改以及业务培训等工作,相关单位通力配合。“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由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属性指标审核,从业人员、收入(支出)指标由负责法人单位一套表统计的各相关专业审核。
(七)数据发布
本制度取得的统计资料,仅在统计系统和相关部门内使用,暂不对外公布。
二、报 表 目 录
表号 | 表名 | 报告 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 单位 | 报送日期 及 方 式 |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统计局数据审核验收、上报截止时间 | 页码 | |
(一)基层年报表式 | ||||||||
101-1表 |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免报 | — | 4 | |
101-2表 |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 年报 | 101-1表212栏“本法人(视同法人)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分部、分厂、分店等)”选“1.是”的法人单位填写本表。 | 法人单位 | 免报 | — | 4 | |
(二)基层定报表式 | ||||||||
201-1表 |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 月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 法人单位 | 免报 | — | 4 | |
(三)综合年报表式 | ||||||||
J310表 | 按行业、地区和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数 | 年报 |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统计局
| 次年3月31日24时前 | 6 |
三、调 查 表 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免报)
(二)基层定报表式
表 号: | 201-1表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文 号: | 国统字〔2023〕88号 | |||
20 年 月 | 有效期至: | 2025年1月 |
10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02 | 单位详细名称 | |
20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
202 | 1成立时间(所有单位填报) 年 月 | 2开业时间(仅限企业填报) 年 月 |
203 |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 |
105 |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 ||
106 | 单位注册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是否与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一致: □ 1是,2否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 |
区划代码 □□□□□□□□□□□□ 城乡代码 □□□ | ||
208 | 运营状态□ 1正常运营 2停业(歇业) 3筹建 4当年关闭 5当年破产 6当年注销 7当年撤(吊)销 9其他 | |
103 |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 1 2 3 | |
行业代码(GB/T 4754-2017) □□□□ | ||
104 | 报表类别 □ A 农业 B 规模以上工业 B1规模以下工业 C 建筑业 E 批发和零售业 S 住宿和餐饮业 X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F 规模以上服务业 H 投资 U 其他 | |
191 | 单位规模 □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 |
192 |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女性 人 | |
193 | 企业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 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千元 资产总计 千元 营业利润 千元 | |
100 |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 | |
211 | 机构类型 □□ 10 企业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53 居委会 54 村委会 55 农民专业合作社 5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0 其他组织机构 |
续表
205 | 登记注册统计类别 □□□ 内资企业 111 国有独资公司 112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1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21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2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131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 132 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133 股份合作企业 134 联营企业 140 个人独资企业 150 合伙企业 190 其他内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 港澳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20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30 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310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2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3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390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4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500 个体工商户 900 其他市场主体 |
216 |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可多选) 1 港商投资□ 2澳商投资□ 3台商投资□ 4暂未投资□ |
206 | 企业控股情况 □ 1 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商控股 5 外商控股 9 其他 |
207 | 隶属关系(限国有控股企业填报) □□ 10 中央 11 地方 90 其他 |
209 |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 1 企业会计准则制度 2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9 其他 |
210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情况 □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3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
212 | 产业活动单位数 个 |
213 | 企业集团情况(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 本企业是 □ 1 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总部) 2 成员企业——请填直接上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C01 |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 |
C02 | 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等级编码(若已更换最新资质证书,按新资质再次填写) |
X01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5 暂定 9 其他 |
ES1 |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1 独立门店 2 连锁总店(总部) 3 连锁直营店 4 连锁加盟店 9 其他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 (经营形式选2、3、4的单位填报) |
E02 | 零售业态(可多选,不超过3个) □□□□ □□□□ □□□□ 有店铺零售 1010 便利店 1020 超市 1030 折扣店 1040 仓储会员店 1050 百货店 1060 购物中心 1070 专业店 1080 品牌专卖店 1090 集合店 1100 无人值守商店 无店铺零售 2010 网络零售 2020 电视/广播零售 2030 邮寄零售 2040 无人售货设备零售 2050 电话零售 2060 直销 2070 流动货摊零售 2090 其他 |
S02 |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 1 一星 2 二星 3 三星 4 四星 5 五星 9 其他 |
经济功能区信息 | |
300 | 所在开发区代码: □□□□□□□□□□ 所在开发区名称: |
‚所在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代码:□□□□□□□□□□ 所在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名称: | |
ƒ所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码: □□□□□□□□□□ 所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名称: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2.除需要审核修改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如需变更,省级名录库管理部门对表中变更内容在名录库中进行更新;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负责对比整理后推送联网直报平台;调查单位免报。
(三)综合年报表式
按行业、地区和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的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数
表 号: | J310表 |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文 号: | 国统字〔2023〕88号 | |||||
有效期至: | 2024年6月 | |||||
综合机关名称: | 20 年 | 计量单位: | 个 |
代码 | 法人单位数 | 产业活动单位数 | ||||
合计 | 合计 | |||||
单产业法人单位 | 多产业法人单位 | 多产业法人所属的 产业活动单位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总 计 |
汇总说明: 主栏: (1)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按照“103 行业代码(GB/T 4754-2017)”分组。 (2)按地区分组,报表类别=C的单位按106区划代码分组,其他单位按照“105区划代码”分组。 (3)按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按照“205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
宾栏: (1)宾栏第1栏:汇总所有601表单位数。 (2)宾栏第2栏:汇总所有601表中“212本法人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2的单位数。 (3)宾栏第3栏:汇总所有601表中“212本法人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1的单位数。 (4)宾栏第4栏=第2栏+第5栏。 (5)宾栏第5栏,汇总所有601表“本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个数。 | |||||
一、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门类、大类、中类、小类)
| ||||||
二、按地区分组 (省、地、县)
三、按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分组 | ||||||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统计局次年3月31日24时前完成全部单位数据审核验收后,系统自动生成此表。
四、指 标 解 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中文,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应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成立时间 指单位登记注册成立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具体年月。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成立的单位填写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成立的时间,如实际开业时间早于注册成立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2.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1)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2)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3)机构改革中,因合并或分立新设的单位,其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继续存在的单位,填原成立时间,改革后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4.改制企业的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5.企业分立、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成立时间按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后的成立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的成立时间。
开业时间 指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经过一系列筹建工作,正式开始投入运营的具体年月。除筹建企业外,所有企业均填写本项。
联系方式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和邮政编码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具体街(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单位注册地址区划及详细地址 指单位在审批登记部门登记注册的地址。建筑业单位必须填写本项;其他行业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需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可免填。
要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具体街(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运营状态 指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状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正常运营:指正常运转的单位,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单位),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单位)。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经营或活动的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3.筹建:指已经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在进行经营或活动前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或活动的企业(单位)。
5.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单位)。
6.当年注销:指当年因歇业、宣告破产、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在行政登记管理部门主动申请退出的企业(单位)。
7.当年撤(吊)销:指当年被行政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吊销营业执照(证书)行政处罚的企业(单位)或撤销登记的企业(单位)。
8.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单位)。
行业类别 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1.主要业务活动:指企业为完成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业务活动中的主要活动。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主要业务活动的填报要求。
①在确定主要业务活动时,应以入户登记的当时被调查对象实际从事的经济活动为依据。
②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多项经济活动时,应考虑根据其经济活动的主要性和次要性,依次确定三项主要业务活动。理论上按照各项业务活动增加值大小依次确定。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相关规定,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来确定。
③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④主要业务活动一般是对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活动,诸如单位内部的计算机管理、财务管理等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辅助活动不是主要业务活动。
⑤主要业务活动是一段文字描述,应根据不同类型的业务活动特点,分字段逐项填写完整和详细的主要业务活动文字信息。一般按照“动词+(修饰性定语)名词”或“(修饰性定语)名词+动词”的形式填写,动词用于描述业务活动的类型,名词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
(2)主要业务活动的填报规则。
①采矿业
主要包括采矿、采石、采掘,其主要业务活动描述由两部分组成,一般是“开采对象”+“开采”/“采掘”/“洗选”的格式。在第一部分填写明确的开采对象,第二部分填写动词关键字。如“铝矿采掘”,而不能填写“矿山采掘”。
从事此类活动的被调查对象具有较强的地域特点,在个别省份比较多,有些省份可能很少或没有。
开采过程中的排水、泵吸、试井、试钻、井架的建立修复和拆除、矿山开采过程中对掘进巷道的支撑搭建等辅助性服务活动,请在第二部分填写“开采辅助性服务”。
②制造业
主要包括产品的制造和加工,其主要业务活动描述由三部分组成,一般是“产品属性”+“产品名称”+“制造”/“加工”的格式。产品的属性信息要尽可能完备和丰富,以便于基层统计人员后期编制行业代码时综合参考。如“机织背心服装加工”,而不能填写“服装加工”。
填写产品名称请尽量使用正式中文产品名称,不要使用英文字母、字母缩写、阿拉伯数字等单位自定义的产品名称和代码。
汽车制造,请写明是整车制造还是改装车制造,或是汽车车身制造,同时,请写明汽车使用的能源类型。
机械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制造、塑料和橡胶制品制造,请写明产品的具体用途。
③建筑业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等,其主要业务活动描述由两部分组成,一般是“建筑物类型”+“建筑”/“施工”/“安装”/“装修”的格式。如“住宅装修”,而不能填写“装修装潢设计”。
建筑物拆除、场地准备、施工设备提供等,请按实际情况填写。
④房地产
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其主要业务活动描述由两部分组成,一般是“房地产”/“房屋(住宅、办公楼等)”+“开发”/“建设”/“销售”/“开发项目转让”/“开发经营”等的格式。
应填写企业具体从事的活动,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而不能仅填“房地产”。
企业进行的房屋开发,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房屋等活动,可填写“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建设”“房地产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屋(住宅、办公楼等)开发”。
房地产销售仅指销售本企业开发的房屋,不包括房地产中介活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不包括房地产物业、中介、租赁、投资、维修(护)、咨询、评估、经纪、出租、管理等活动。
⑤修理活动
当被调查对象从事修理活动,要写明修理的对象,例如:“通用设备修理”等。
汽车零售和修理一体化活动(汽车4S店),应写明“汽车修理和零售”。
日常修理活动,应写明修理的具体对象,例如计算机修理、电子产品修理等。
⑥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生产与供应
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生产与供应相关业务活动,要写明能源类型,包括火力、水力、核力、太阳能等,还要写明是“生产”还是“供应”、或者是“生产供应”。如“天然气生产供应”。
⑦批发和零售
主要业务活动描述由两部分组成,一般是“销售商品的名称”+“活动类型”。要确定活动类型,即判断贸易活动是批发还是零售。如“五金制品批发”,不能填写“综合销售”。
自己不生产,通过下订单将生产活动外包(不提供原材料),自己只负责销售的被调查对象,活动类型填写“批发”。
零售可现成食用的餐饮品等,活动类型填写“零售”。
零售多种商品时,请填写包含“百货商场、超市或便利店”字样的描述。
⑧住宿和餐饮
主要业务活动由两部分组成,一般是“业务内容”+“经营”。如“连锁酒店经营”。
提供餐饮品制作,并将餐饮品送至顾客处(无现场就餐地点),“业务内容”填写为“某某外卖”。
提供餐饮品制作,可现场就餐也可将餐饮品送至顾客处,“业务内容”填写为“正餐”或“快餐”。
销售可现成食用的食品、餐品、饮品等,如没有现场就餐地点的,不属于餐饮业范围,归入零售业范围。
⑨交通运输、仓储
主要包括运输活动、仓储活动,其主要业务活动描述由三部分组成,一般是“运输对象”+“运输途径”+“运输”。如“旅客公路运输”,而不能填写“蔬菜运输”。
货物运输代理、旅客票务代理请填写实际业务活动。
码头辅助服务活动、机场辅助服务活动、各类客运车站业务活动请按实际情况填写。
仓储服务请填写仓储物品的具体名称:油气、危险化学品、谷物、棉花、中药材等,再注明“仓储”字样。
城市配送中心请按实际情况填写。
采用有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并运输同一对象,请填写多式联运。
10软件、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相关活动
软件开发活动,要写明开发的软件类型:应包含“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等字样,而不能仅填写“软件开发”。
互联网相关活动是新兴的经济活动,请尽可能详细填写活动具体内容,例如,“互联网游戏平台服务”“互联网搜索服务”“数字化技术加工处理服务”等。
11商务活动
会展、展览服务应写明会展和展览的具体内容。
人力资源服务应写明就业服务、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创业指导等具体内容。
票务代理服务应写明代理票务的类型,应不包含交通运输业的旅客票务代理服务。
咨询、调查活动,应写明针对的领域,包含“会计”“审计”“税务”“市场调查”“健康”“体育”“环保”等字样。
广告设计服务应包含“互联网广告”或“非互联网广告”字样。
12科学研究、专业技术
设计类活动应详细描述设计的具体内容,需要包含“工程设计”“软件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工业设计”“建筑设计”等字样。
13居民服务
清洁服务,应写明清洁的具体对象,例如“建筑物外墙清洁”“写字楼清洁”等。
14卫生、教育、邮政、博物馆和宗教相关的主要业务活动以部门提供的行政记录资料名录中的信息为准。
2.行业代码:调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行业代码(未做特殊规定的填写行业小类代码,下同)。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代码。
报表类别 指调查单位需要填报某一行业报表的类别,包括农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投资和其他。调查单位通过报表类别来确定需要填报的报表内容。由国家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规模 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本项为计算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其中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和在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营业收入 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实现的收入。如果会计“利润表”列示“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则根据其本年累计数填报;或者,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年各月贷方余额(结转前)之和填报,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资产总计 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营业利润 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目、“投资收益”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报。此指标为从后续表摘抄指标,调查单位免填。
是否为“视同法人单位”?如是,请勾选 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按照统计单位划分有关规定,对各类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勾选。
机构类型 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法人;(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组成部分。
2.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和其他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监察机关: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4)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5)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6)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基金会: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包括(1)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领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2)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村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现乡、镇)、生产大队(现村)、生产队(现村民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需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11.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等。
登记注册统计类别 企业单位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依据《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确定。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填报时应注意:
(1)企业参照《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公司类型”“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等填写,无法直接根据登记事项填写的,需根据投资人情况填写。
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选填“111国有独资公司”。
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选填“112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分公司(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选填“11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选填“121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选填“129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为“全民所有制”“国有事业单位营业”“国有社团法人营业”“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选填“131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
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集体事业单位营业”“集体社团法人营业”“集体分支机构(非法人)”“集体经营单位(非法人)”,选填“132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登记注册为“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分支机构”,选填“133股份合作企业”。
登记注册为“联营”,选填“134联营企业”。
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选填“140个人独资企业”。
登记注册为“股份制”“股份制分支机构”“股份制企业(非法人)”,选填“190其他内资企业”。
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选填“210港澳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选填“220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为“非公司港、澳、台企业(港澳台与境内合作)”“非公司港、澳、台企业(港澳台合资)”“非公司港、澳、台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选填“290其他港澳台投资企业”。
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外国(地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选填“310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外国(地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选填“32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合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无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地区)其他形式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选填“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2)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131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
(3)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选填“400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选填“132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5)其他非企业单位根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填写。国家负担经费或管理的,应选填“131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负担经费或管理的,应选填“132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个人负担经费或管理的,应选填“140个人独资企业”;合伙负担经费或管理的,应选填“150合伙企业”;无法识别经费来源或管理方的,应选填“900其他市场主体”。
(6)如单位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统计类别填写。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 港商投资、澳商投资和台商投资分别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内地进行各种直接投资的形式。限全部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
暂未投资,是指单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是港澳台商投资单位,但是尚未有港、澳、台商的资金投入。
企业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限企业法人单位填写。
1.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具体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隶属中央或地方。限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单位填写。
执行会计标准类别 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选填此项。包括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
2.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的单位填报此项。包括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包括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4.其他: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选填此项。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情况 限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法人单位填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法人单位按相应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见财政部第76号令,各项具体准则、准则解释等见财政部有关财会字文件);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见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见财政部财会〔2000〕25号文)。
企业集团情况 限企业集团母公司及成员企业填写。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方案所指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限建筑业企业填写。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已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根据新版证书的主项资质等级项中的文字,暂仍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资质等级填列4位资质等级编码(劳务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C99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资质等级 限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填写。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0〕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没有级别的填写“9其他”。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 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填写。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1.独立门店:以相对独立的店铺形式,单独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的企业。
2.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如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形式。
3.连锁直营店: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店(总部)统一管理,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
4.连锁加盟店:在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5.其他方式:指不属于上述经营形式的企业,如摊位。
连锁品牌(商标或商号名称) 限连锁总店(总部)、连锁直营店、连锁加盟店填写。指连锁经营使用的统一的商号或商标名称,如“国美电器”“麦当劳”“汉庭酒店”等,拥有多个品牌的连锁总店应填写所属全部品牌。
零售业态 限零售企业填写。指零售企业(单位)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分类原则是,零售业态按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分类。
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类。有店铺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超市、折扣店、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专业店、品牌专卖店、集合店、无人值守商店等;无店铺零售业态分为网络零售、电视/广播零售、邮寄零售、无人售货设备零售、电话零售、直销、流动货摊零售、其他等。
有店铺零售 有相对固定的、进行商品陈列、展示和销售的场所和设施,并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主要在这一场所内完成的零售活动。
便利店:以销售即食商品为主,满足顾客即时性、服务性等便利需求为主要目的的小型综合零售形式的业态。
超市: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通常采取开架销售,也可同时采取在线销售。门店内可提供食品现场加工服务及现场就餐服务。
折扣店:店铺装修简单、提供有限服务、商品价格低廉的一种小型超市业态,通常拥有不到2000个单品,自有品牌商品数量高于普通超市的自有品牌商品数量。
仓储会员店:以会员为目标顾客,实行储销一体、批零兼营,以提供基本服务、优惠价格和大包装商品为主要特征的零售业态。
百货店:以经营品牌服装服饰、化妆品、家居用品、箱包、鞋品、珠宝、钟表等为主,统一经营,满足顾客对品质商品多样化需求的零售业态。
购物中心:由不同类型的零售、餐饮、休闲娱乐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商铺按照统一规划,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建筑空间或区域内,统一运营的商业集合体。
专业店:经营某一类或相关品类商品及服务的零售业态。如办公用品专业店(office supply)、家电专业店(home appliance)、药品专业店(drug store)、服饰店(apparel shop)、体育用品专业店(sporting goods store)和家居建材商店(home center)等。
品牌专卖店:经营或被授权经营某一品牌商品的零售业态。
集合店:汇集多个品牌及多个系列的商品,可涵盖服饰、鞋、包、文具、电子产品、食品等多种品类的零售店。
无人值守商店:在营业现场无人工服务的情况下,自助完成商品销售或服务的零售店。
无店铺零售 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邮寄、无人售货设备、流动售货车或直销等,将自营或合作经营的商品,通过物流配送、或消费者自提、或面对面销售等方式送达消费者的零售活动。
网络零售: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物联网设备等开展商品零售的活动。
电视/广播零售:以电视、广播作为商品展示、推介渠道,提供使用效果、方法等推介内容并取得订单的零售业态。
邮寄零售:以邮寄商品目录为主,向消费者进行商品展示、推介,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商品送达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
无人售货设备零售:通过售货设备、智能货柜或贴有支付码的货架等进行商品售卖的零售业态。
电话零售:通过电话完成销售的零售业态。
直销: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销企业招募的直销员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零售业态。
流动货摊销售:通过移动售货车或其他展示、陈列工具销售食品、饮料、服饰、鞋帽等日常消费品的零售形式。
其他:以上未提及的无店铺零售业态。
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 限住宿业企业填写。星级等级指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标准,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的“星级”称号填写,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5个标准。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9其他”。
单位组织结构情况 反映法人单位的上一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和是否有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上一级法人单位指根据本企业实收资本中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根据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情况,对企业进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法人单位。非企业单位的上一级法人单位指本单位的直接上级行政管理单位。如本单位上一级为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则上一级法人单位情况填写该视同法人情况。具体填报上一级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 有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写本表。具体包括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个数,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小类)、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经营性单位收入或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若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已作为视同法人单位,则该视同法人单位不再属于此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单位类别 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法人单位本部和分支机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人单位本部(总部、本店、本所等):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
2.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分部、分厂、分店、支所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经营性单位收入 指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在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限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
非经营性单位支出(费用) 限事业、机关、居村委会等非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项。其中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日常业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其他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各种费用合计,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单位负责人 本项应在单位负责人对本表填报内容进行确认后填写。电子调查表应经单位负责人确认后,在指标中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统计负责人 本项需在专职统计人员对本表填报内容进行确认后填写。纸质调查表需由专职统计人员签字;电子调查表需经专职统计人员确认后,在指标中填写专职统计人员姓名。设立专职统计人员的单位填写本项。
填表人 填写具体负责填报本调查表的人员姓名。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联系电话 以填写填表人移动电话为主,对于无移动电话的,可以填写填表人固定电话号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报出日期 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填写此项。
开发区名称和代码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号),开发区是指由国家或省政府批复设立的经济功能区,主导产业明晰、空间布局明确、基础设施完善、管理机构健全,是培育创新生态、推进产业集聚、推动改革开放、促进转移就业的重要载体。纳入省级管理的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
代码规定:开发区代码为10位,即:开发区所在地区划代码(6位)+开发区类别标识位(1位或2位大写英文字母)+开发区顺序码(3位或2位) 。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名称和代码 指经过国务院批复(国函〔2016〕63号)成立的同意郑州、洛阳、新乡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称郑洛新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代码规定: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代码为10位,即: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区划代码(6位)+C(1位大写字母)+ 顺序码(3位)。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名称和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7号)批复成立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区包括郑州、开封、洛阳三个片区,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代码规定: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码为10位,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区划代码(6位)+M(1位大写字母)+ 顺序码(3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