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开启适老模式
微信
生态立县·创新活县·旅游富县·产业强县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狮子庙镇

栾川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解读

作者:狮子庙镇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5日

一、申报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 无劳动能力;

2. 无生活来源;

3.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视力残疾人。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2.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现金、实物、投资、债权债务等,其中实物、投资、债权债务以货币进行量化之后的净值计算。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现金、存款、证券、保险、赔偿金、其他投资等);债权资产;固定资产(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家居物品、收藏品等);无形资产(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财产。

3. 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豫民〔20215号)和我市有关规定。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 特困人员;

2. 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 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83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572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00 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320 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0 元。

三、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四)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 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将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名单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