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大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一)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一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 100 | 90%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400 | 400-1500元63%;1500元以上83%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3000元55%;3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院 | 1200 | 1200-4000元53%;4000元以上72%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4000元53%;4000元以上72% |
三级医院(含我市辖区内省三级医院) | 2000 | 2000-7000元50%;7000元以上68% | |
省外 | — | 2000 | 2000-7000元50%;7000元以上68% |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底内在县级以上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如果第二次住院,医院级别高于第一次医院级别,只缴纳起付标准差额部分;我县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260元/人;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起付标准为50元左右,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260元/人。原个人(家庭)账户余额不清零,可继续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完毕为止。
参保居民经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特殊疾病门诊和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标准的患者,目录范围内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可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为24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