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栾川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19〕85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0〕1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栾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奖励办法》初稿形成后,集中征求了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等24家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依法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得到通过。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奖励办法》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举报方式、 受理范围、举报奖励资来源等内容。
第二部分奖励范围和标准。明确了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和奖励事项的划分标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以行政处罚金额的15%作为参照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其中,涉及举报瞒报、谎报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人民币6万元计算。
第三部分举报受理与核查。明确了举报受理与核查单位及等内容。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12350”、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设置的其他投诉举报电话,或以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举报事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核查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接到跨区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由行为发生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会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有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查处,也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部门作出裁决。查处完成后由行为发生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奖励。
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下级部门完成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部分举报奖励资金申领和管理。明确了举报奖金申领过程和程序及资金的管理。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领取奖金。举报人采用转账方式领取奖金的,应提供有效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领取奖金。举报人采用转账方式领取奖金的,应提供有效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
第五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部是附则。明确了《奖励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解读机构
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王锋 联系方式:6683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