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莘街道各社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社区居民垃圾处理费:合计5元/户/月(对社区五保户、独居老人户、残疾人户、低保困难户在本社区收费标准上给予适当减免,减免对象采取一年一议,对外公示,并报街道社区建设中心备案)。
2. 各社区外来人口按实际居住时间参照常住人口收费标准按月收取垃圾处理费:合计5元/户/月,不满1月的按照1月计算。
3.各社区巷道内的个体工商户、无证经营的个体户(包含辅导机构、各种托育班)以及含经营性质的场所收取垃圾处理费:合计10元/户/月。
4.原已上交给市政园林局下属保洁公司的居民户出示正规的缴费收据后,不再缴费。
5.滨河农贸市场内的商户(包含东西两个市场及周边巷道商户)按照滨河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进行收取,垃圾处理由滨河农贸市场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