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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2日

整治社保违规挂靠代缴要依靠社会监督

     2023年5月1日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靠本办法进行举报。社保基金安全是重大民生项目责任重大,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执行。

    社保挂靠代缴是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属于违规行为。

什么是挂靠代缴社保?所谓挂靠代缴社保,即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本人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没在这家公司实际工作,但这家公司以它的名义帮这个人缴纳了职工社保,享受了职工社保待遇。

为什么社保挂靠现象频繁出现?

社保挂靠问题之所以大量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对于一些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等没有稳定工作的人群,通过社保挂靠和代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社保待遇,同时也能够更加方便地满足缴纳社保的要求和达到领取社保待遇的条件;另一方面,某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员工挂靠在其他公司,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避免为员工缴纳高额的社会保险费用;此外,一些中介机构会通过社保挂靠代缴服务来赚取中介费用。简单来说就是部分人有需求,企业有好处,中介能赚钱。

社保代缴挂靠有什么风险?

社保代缴挂靠也存在巨大风险。一方面,违法违规参保补缴属于社保欺诈行为,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不予办理,已违规参保或补缴的时段也将删除,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另一方面,权益无法保障。公司跑路,人财两空,泄露个人信息,引发网络诈骗;此外,“挂靠”单位具有盈利性,参保人还需要额外付出挂靠费,每个月多交钱加重了参保人的负担。简单来说就是社保挂靠违规、没保障、负担重。

如何保障灵活就业者、个体工商户等没有稳定工作人群的合法社保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可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既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综上所述,社保挂靠违规且风险大,而且非稳定工作人群可以正常合法合规地参加社会保险,无需挂靠社保。因此为了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整治社保“违规挂靠代缴”迫在眉睫。

为整治社保违规挂靠及社保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栾川县人社局及社保中心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专项行动,相关事宜如下(部分节选):

一、举报范围

   (一)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三)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

   4.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四)不适用本办法的范围:

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

二、举报奖励方式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案件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足200元的给予精神奖励。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励合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可给予精神奖励。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0379-66717635

      县人社局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0379-66822273

      县人社局局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

      0379-66829265

      县社会保险中心稽核审计股

2.邮箱举报:lcxjjjd@126.com

3.实地举报:县人社局后楼207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