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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作者: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7日

现将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栾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栾川县兴华西路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执法程序

(一)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情进行分析和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该案件。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5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对应当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当指定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通过检查劳动场所、询问案件相关人员、查阅和调阅文件资料、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复制、委托审计等方式搜集证据。调查取证遵循以下规定进行:

1.劳动监察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单位拒绝前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的,应组织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调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2.《调查笔录》应当采用规范格式,询问结束后,经办监察员应将《调查笔录》交由被调查人核对并签名,涂改部份应由被调查人按手印并在附近签名确认。调查取证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调查取证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案件处理报批表》;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并经审批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放弃听证或者无申辩和陈述要求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保障法律文书,应及时送达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以上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1.当场送达。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该监察文书即时送达生效。

2.留置送达。受送达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拒绝接受监察法律文书的,可采取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应当邀请第三人签名见证。第三人是指非劳动保障系统的当地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社区及工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3.邮寄送达。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5.《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五)用人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对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应监督、跟踪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逾期未执行者,将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案、结案的案件,且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所有需要归档的材料、资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案卷归档。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具体实施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社行政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