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审委制度
一、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局各业务股室、中队负责人组成。案审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案审会,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以邀请本局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列席。案审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确定参加时方可召开。
二、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理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 案审会主要审理案件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
四、必须经案审会审理的情况:
(一)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拟报请县政府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
(三)拟给予个人10000元以上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罚款3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依法减轻和免予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