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非煤矿山企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栾川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栾政办〔2021〕5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将栾川县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以下不再重复叙述)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特别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主要负责人每年第一季度应制定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在企业内部和一定社会范围公示;每月应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每月应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多系统企业可以合并计算);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多系统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
注:本通知内的非煤矿山企业,以独立法人单位为准。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