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开启适老模式
微信
生态立县·创新活县·旅游富县·产业强县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文件

栾政办〔2022〕16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部分企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作者:栾川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2日

 

 

 

 

 

 

 

栾政办〔2022〕16号

 

 

栾川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部分企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

        

 

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全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部分企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企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企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制度,既是贯彻落实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和第三方评估制度,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执法的满意度”。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一些企业,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的要求,也是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制度的重要性,以优质的服务,规范的行为,自觉接受企业联系点的监督。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公开、公示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和执法检查时是否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是否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否告知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对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是否认真进行核实,企业申辩的事实理由或提出的其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是否主动采纳等。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有无对企业进行有偿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有无强制企业提供资助、购买有价证券;有无强制企业征订报纸、杂志、书籍、资料等;有无强制企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有无以评比、评优、达标和检查等活动强行向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要求赞助、捐款、集资;有无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购买指定设备、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等。

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向企业收费时,是否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是否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平等对待企业,有无偏私、歧视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清正廉洁,有无以权谋私、索取或变相索取企业财物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召开座谈会:县监察、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系点负责人座谈会,宣传依法行政的要求,收集企业反映的问题,并在有关法律事务方面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主动征求意见:县监察委、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电话了解、问卷调查、深入企业征求意见。

企业投诉:企业负责人向县监察、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

依法监督:企业法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

县监察委、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研究确定一定数额的企业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县监察委、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负责对执法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认定工作,县监察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的追究工作。对违反规定未将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拒绝接受执法监督的,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下达《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提请县监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对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鼓励企业联系点负责人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县监察委、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投诉,接受投诉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和处理,企业投诉不管情况是否属实,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要正确对待,不得利用职权借机进行打击报复。

行政执监督联系点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县监察委、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明确一名行政执法监督联络员。

县监察委、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在加强与联系点企业联系的同时,对其他企业的投诉,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予以调查处理。

 

 

 

2022年4月12日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印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