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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移登记(二手房过户)

作者: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2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一、法律依据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受理审核(一窗综合受理)。

第二步:收费发证。

注: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房屋买卖的业务,不再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企业双方可持自行签订的买卖合同及相关材料,直接通过综合窗口申请仓储、商业及办公等非住宅用途房屋缴税及转移登记。转移登记申请登记、收费发证两个环节合并为调整为一个环节,即对工业、仓储类转移登记,在综合受理窗口一次性完成签订买卖合同、交易备案、缴税、登记申请、缴纳登记费和发证工作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4.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交。

四、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房屋买卖,自业务受理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住宅类不动产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550元/件。

注: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六、结果送达
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单到不动产收费发证窗口领取证书或证明也可申请邮寄。


七、窗口咨询电话

    0379-66873993

 

八、监督投诉渠道

栾川县政务服务中心:0379-66873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