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注册登记、年度检查和监管;负责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参与拟订全县困难群体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用款计划,适时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意见。
(四)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全县村(居)委会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修订行政区域规划;承办全县地名命名、更名的报批工作;指导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及管理工作;承办与接壤县边界的勘定和维护管理工作。
(五)制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老年人、特困人员、孤儿及AIDS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推进婚丧习俗改革;负责殡葬管理,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查、上报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材料;负责救助站管理和流浪乞讨、城市“三无”人员的救助、教育、管理、返送工作。
(七)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制定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政策、标准,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建办公室)。
(二)综合业务股(行政审批股)。
三、联系电话
0379-6682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