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栾川县医疗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正常运行。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健全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按相关规定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金征缴信息比对和维护管理机制,制定基金年度指标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基金审核支付、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再保险、政府兜底报销衔接、特殊门诊慢性病审核、困难群众医疗保险补贴资金申报支付以及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有关医疗保障相关制度;开展医疗、生育等保险、医疗救助以及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业务经办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县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保障待遇情况监测、抽查和复核工作;协助开展医保基金稽核审计及反欺诈相关工作。
(十二)承担全县医疗保障数据的维护、应用、统计、分析和精算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公共服务;负责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咨询公示等公共服务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业务一股(局办公室、医保中心办公室)
(二)综合业务二股(待遇保障、基金核算)
(三)综合业务三股(法制审核、内控管理)
(四)医保中心一室(信息和参保登记)
(五)医保中心二室(医药服务管理、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
(六)医保中心三室(机关财务、基金财务)
(七)医保中心四室(基金监管、稽核大队)
三、联系电话
6277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