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办〔2021〕44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栾川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1日
栾川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洛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和《洛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其它公务用车是指用于调研和接待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七条 车辆编制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基本依据,编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常设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党政机关不单独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公务用车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配;党政机关撤并、升降格或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的,应当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照规定可选择实物保障用车的领导干部,可核定相对固定用车编制。
(三)因人员编制增加需要增加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由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市财政局根据执法执勤机构实际增加的人员编制和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以及洛阳市执法执勤用车车改后保留比例,按照从严从紧、符合实际的原则核定编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第八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按照《洛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和《洛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每个单位保留1辆。
应急保障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人员编制15人到50人(含) 以下的,核定1辆;50 人到100人(含)以下的,核定2辆;100人到200人(含)以下的,核定3辆;200人以上的,核定4 辆,总量控制在5辆以内。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严格按照中央界定范围认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严格按照“有编制、有预算、有设备”的原则执行。
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单位原则上按一个单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我县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变更情况需报洛阳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准。执法执行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变更情况需报洛阳市财政局核准。
第九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标准: 县(处)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16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其他党政机关配备价格14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程序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机要通讯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党政机关应当率先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从严控制。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第十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不得与其它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本级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商县级财政部门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采取“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执法执勤等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据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分类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其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车辆购置预算安排,组织公务用车采购。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各用车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配发或调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单位法人,严禁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购置配备公务用车必须在编制内执行。没有编制的单位,不得申请配备车辆。
第十九条 对使用上级补助专款或上级配备车辆的,须在县公车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核定的车辆编制内,凭上级有关部门明确用于购车或配备车辆的相关文件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购置配备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车辆购置审批程序为:
(一)申报。购置公务用车的单位须以正式公文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车辆购置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机构性质、人员编制情况、车辆编制情况、车辆实有情况、购车依据、拟购车辆类型、数量、价格、排量、资金来源等。
(二)审批。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受理购车单位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配备更新条件的,经县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更新计划。
(三)购车、入户。购车单位按公务用车更新计划进行采购。车辆采购到位后,用车单位须填写《洛阳市公务用车注册凭证》, 经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后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四)备案。购车单位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登记证书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扫描电子版等相关资料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强力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车辆外,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张贴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并安装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
(一)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2.涉密通信器材的取送;
3.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4.携带涉密文件(符合国家保密等级)及执行特殊公务人员的公务出行接送站;
5.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
(二)应急保障和调研用车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
2.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3.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
4.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或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
5.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等。
(三)实物保障用车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正常公务出行;
2.本人所在办公行政区域内上下班交通;
3.调研、公务接待及外事活动等。
(四)执法执勤用车主要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等工作任务。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集中停放,张贴封条。
(一)加强车辆管理。
1.严格按照河南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网上派车手续。本单位内部用车以及公车平台服务保障用车派车流程:用车人填写申请(服务保障平台用车需要上传用车文件)---用车审核---用车审批---调度人员调度车辆和驾驶员---用车完成后用车人填写回车登记。
2.严格按照既定的行车路线规范用车,坚决杜绝公车私用或偏离线路绕道办事。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配合县纪委、监委不定期对公车轨迹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用车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定期开展公务车辆司勤人员交通法律法规培训、车辆使用保养培训和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全面提升司乘人员综合素质,确保行车安全。
4.严格落实车辆用后养护。公车使用结束后,用车单位应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清洗、加油,确保油量充足、内饰外观干净。
5.各单位建立公车使用台账,公车管理人员应对车辆派出和收车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做到记录详细,规范可查。
6.建立车辆维修台账,每月对车辆维修项目、金额、维修地点等相关信息认真登记备案,做到记录详细,规范可查。
(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参照公车平台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规范公务用车长途出行,应减少单程500公里以上或跨省出行,特殊情况需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批准。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党政机关需租赁社会车辆的,须报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凡不按程序报批或私自租用社会车辆暨私自调换租赁车辆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报销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采用长期租赁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单位车辆;租赁社会车辆须参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汽车;租赁社会车辆时间超过1个月的要安装定位装置,建立单车台帐。
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应急保障租赁车辆程序:用车单位填写租用社会车辆申请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加盖公章---申请表复印备存。申请表原件用于用车单位报销,申请表复印件用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存。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名义占用、借用下属单位或企业、个人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处置应当厉行节约、严格审批。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公务用车权属关系不明确或权属有纠纷的车辆,须待权属关系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封存停驶。使用单位将车辆封存停驶,并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正副本、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备齐。车辆违章处理完毕。
(二)鉴定评估。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封存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置批复意见。
(三)移交车辆。使用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按照“一车一档”的办法,将车辆随同相关档案资料和证件移交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处置,同时办理移交清单手续。
(四)分类处置。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鉴定评估结果,对车辆技术状况尚好,但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在原单位继续使用的车辆,采取无偿调剂处置;对车辆技术状况全面下降,造成燃油、 维修费用增加且修复价值不大的车辆,采取拍卖处置;对没有实际使用价值又无法进行调剂、厂家回收、公开拍卖的车辆,进行报废处置。
第三十条 无偿调剂的公务用车,由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全县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变化及使用情况确定,原则上只能在本级党政机关内部进行,且不得调剂到差额、自收自支性质单位及企业。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处置须达到更新年限和相关的安全、环保等技术条件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报废。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处置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并定期将数据上报洛阳市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 公务用车处置完成后,党政机关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账务核销等手续,确保国有资产账实相符。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统计汇总全县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管理政策、制度和程序的落实,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过公车管理信息平台、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和监督举报线索进行汇总、核实、移交。纪检监察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依纪依规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 手续,办理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相关业务,并将相关文件、手续存档;应当定期与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不符合条件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社团组织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违规进行公务用车注册(变更)登记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公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出入或在住宅小区、学校、医院、景区、娱乐场所等地停放(工作原因除外),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县纪律监委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处理;涉及公车私用等违纪行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四十条 全县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细则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