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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2020〕22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栾川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栾政〔2020〕22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林地保护管理,理顺体制机制,落实林地保护管理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规范使用林地行为,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严守林地红线,既是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全精神,实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也是坚持“生态立县”战略,持续深化“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的内在要求。各乡镇(管委会)和各有关单位要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守住林地红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绝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要强化监管,提升治理水平,充分发挥《河南省栾川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刚性约束作用,全面推进森林督查,全面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强化依法、科学、集约利用林地,坚守林地保存量底线,对国家III级保护林地实行严格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严格实行用途管制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实现林地科学管理、提高林地保护利用效率的重要依据。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河南省栾川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力推进“以规划管地,以图管地,以用途管地”,严禁为规避林地用途管制而擅自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或隐瞒不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方针,推进林地资源高效节约利用。凡涉及占用征收林地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县林业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未经依法许可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选址,应尽量避让公益林地和天然林林地。严禁擅自改变公益林地性质,禁止为了开发建设而随意调整公益林地的范围、面积或降低林地保护等级。

禁止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林地从事与其总体规划或主体功能不相符的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使用城乡规划范围外的林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以及私人别墅等高档住宅使用林地。

矿产开发项目不得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严格控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天然林林地。矿产采选过程中,非大中型矿山企业建设的尾矿库不得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占用其他林地的,在尾矿库闭库后(废弃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

严禁以临时占用林地为名批准永久性建设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公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修建便道、弃土场等临时占用林地的,要尽量避让天然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

严格执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的界定范围,不得以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为名使用林地从事与林业生产服务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要严格执行相关工程设计标准,严禁超标准建设。

开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文化体验等建设使用林地,必须符合相关发展规划,鼓励充分利用林区、林场、村庄等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修建木栈道、林中步道及从事林下经济生产必要的管护设施和放置生产资料库房等,按不改变林地用途对待。

严防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和复垦过程中挤占林地。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坡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地。

三、规范林地审批管理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批,集约使用。县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充分考察项目用地,凡需使用林地的,要提前与县林业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矿业权设置等涉及林地项目审批手续时,要首先征得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兴建的各类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在规划设计时,须在规划选址阶段征求县林业部门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前,须到县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在报送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前,提供林地审核手续;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在农用地转用批准前,由县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涉及林地的,在建新区整体批准前,由县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办理林地审核手续。

严格执行《栾川县林业用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林业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的同时必须同步落实林地占补平衡责任。认真落实《栾川县工程建设领域生态修复暂行管理办法》,加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规范植被恢复工程管理,确保林地“占一补一,占补平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和预申报制度。林地定额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严控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项目。各乡镇(管委会)要确保辖区内重点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办证率达100%,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县林业部门、各乡镇(管委会)、各国有林场要加强林地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林地利用状况,杜绝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批甲占乙等违法行为。

县林业部门要增强自身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意识,认真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率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的报批工作,压缩办理时限,简化申报材料,提高审核审批效率。

四、加强林地执法监管

县林业部门负责全县林地的监管执法工作,各执法主体要强化监管和配合协作,坚持资源共享,做到无缝对接,及时发现和移交案件线索,进一步健全林业内部联防、联查、联打机制。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从源头及时发现和遏制涉林违法犯罪。要建立涉林违法线索举报机制,扩大情报来源。要落实案件勘察鉴定技术人员,及时为案件查处提供鉴定依据。

各乡镇(管委会)、各国有林场要强化“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意识,严格落实主动巡查、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处置的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县、乡、村及广大生态护林员一体化共管共治、常态化沟通协调监督机制。

要加强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前期介入和后续监管,从选址、立项、审批到施工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实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边界桩制度,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完成林地使用手续后,要立即在征占用林地现场,按有关规定设置林地审批信息公示牌,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现地落界,在项目红线主要拐点设立边界桩。

要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面积进行施工。县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每半年联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林地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对全县发生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对典型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达到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林地保护属地管理责任,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纳入乡(镇、管委会)、国有林场党政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切实加强辖区林地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禁止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等违规审批行为。对辖区内违法使用林地现象较为突出而又制止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加强动态巡查和重点督查,要充分利用森林督查、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卫片执法等开展林地保护利用的执法监管,完善林地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制度和监管制度。对非法侵占林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干预查处,造成非法侵占林地问题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对因违法审批、违规越权审批或是查处打击破坏林地违法行为不力等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林地使用管理中知法犯法、玩忽职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开展林业公益诉讼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全面实施依法治林。

 

 

 

2020年11月10日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