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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办〔2020〕1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栾川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5日

 

 

栾政办〔20201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栾川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月4日

 

 

 

 

 

栾川县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机制,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县内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保障市级的粮食应急。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洛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洛政令第65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138号)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138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科学监测、分析和研判,增强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提前做好应急预报预警,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事态发展,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经县政府批准,采取果断应急措施,实施强制性干预,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直供等临时性供应,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含各类学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栾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县城区及各乡镇人口密集区域。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对口副主任、县发改委主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农发行有关负责同志。

2.1.1 县指挥部职责

1)根据突发情况确定粮食应急级别、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预案、下达应急措施指令、组织应急队伍、决策粮食应急措施等粮食应急重大事项

2)全面了解和掌握粮食应急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工作重大问题;对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加强监测预警,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

3)根据粮食应急状态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随时向县政府、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栾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地址:城关镇君山路

联系电话:66822286

县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设突发事件粮食市场供应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突发事件粮食市场供应应对工作。

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平时主要监测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分析粮油趋势、定期上报和公布市场粮情。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县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负责粮食应急信息的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

3)指导各乡镇粮食应急预案的编制、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4)联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

6)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7)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网络舆情处置、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向县政府领导通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指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

3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调入工作;完善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4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粮食应急状态处置工作全过程公务用车保障。

6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7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0县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1)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各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落实粮食应急防范处置责任制,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当本辖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本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指挥部进行调控。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三、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3.2 应急报告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应急指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粮食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所涉及的乡镇政府要立即启动粮食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 分级响应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4.2.1 级、粮食应急状态

级分别为国家、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按国家、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2.2 级粮食应急状态

Ⅲ级为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2个及以上县或市中心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视事态发展程度,级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全市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2个及以上县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粮价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市内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方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粮价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市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市中心城区或2个以上县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4.2.3 Ⅳ级粮食应急状态

Ⅳ级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县级行政辖区或城区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政府认为需要按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视事态发展程度IV级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全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出现粮食抢购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全县粮价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50%,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乡镇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粮价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100%,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全县大面积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4.3 指挥处置

4.3.1 响应措施

1)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县(乡、镇)两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各地要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和调度,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3)县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工作,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通报情况。

4)经县指挥部批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报动用省级储备、中央储备。

5)在紧急状态时,经县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6)在特急状态时,由县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县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7)乡镇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县指挥部通知后,要24小时监测本地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迅速执行县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2 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解除,应对工作结束,县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五、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 要建立完善粮食储备保障机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洛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栾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要求,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完善地方储备粮和管理制度,在县中心城区和价格易波动地区,成品粮油储备达到10至15天市场供应量,确保应急状态下的粮油供应;成品粮保持6个月销量,保持和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各储备粮承储企业是粮食应急原粮供应保障首选单位。

5.1.2 确保粮食应急供应的及时性。在动用县级储备粮计划时,各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保证在24小时内将原粮陆续调往加工企业或指定供应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县指挥部。

5.1.3 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大型商超)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洛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栾川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各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5.1.4 确保粮食应急所需的保障基金。县乡财政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安排和落实粮食应急保障资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要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专户,确保在粮食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采购、调拨、加工等环节贷款资金的安排工作。

5.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县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油供应,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乡镇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5.2.1 粮食应急供应保障

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国有和国有控股储粮企业为依托,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大中型超市和放心粮店为重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乡镇应至少明确1个应急供应网点;在中心城区和人口集中的镇区、社区、工矿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实现全县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各乡镇认定的应急企业,同时作为县级应急供应企业。

5.2.2 粮食应急加工保障

要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原则,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必要时委托其他粮食加工龙头企业承担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需求相适应。

5.2.3 粮食应急配送保障

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以现有军粮供应站、国有和国有控股储粮企业等为依托,通过粮油储备、仓储设施、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至少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提高应急配送中心业务的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满足粮食应急配送需要。

5.2.4 粮食应急运输保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科学建立和规划粮食应急“绿色”运输通道体系。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各乡镇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各乡镇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跨区域的应急粮食运输,由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综合协调建立以粮食应急企业自备车为主,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自备车为辅的粮食运输网络。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除启动应急调运网络外,必要时调用社会和物流运输力量。

5.2.5 粮食应急信息传输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粮食供需预警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辅助决策分析系统,为迅速决策提供支持。建立县、乡两级应急响应指挥信息系统,分别联网储备企业、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确保应急运转高效、调控畅通、保障有力。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确保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加大对重点网点的粮食市场监测力度,实行粮食市场信息日报制度,全面掌握粮食储备、加工、调运、供应动态,及时将粮食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及时、全面、多渠道向群众发布粮食应急信息。

5.3 粮食应急舆论引导

出现粮食应急情况时,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临时应急粮供应点位置等信息。县委宣传部进行网络舆情处置,防止谣言或误传引起社会恐慌。同时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5.4 粮食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将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纳入城建设规划,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备局)要采取与认定的粮食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授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并随时掌握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储存、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送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大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增强各类机构及公众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意识,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六、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地方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七、附  

7.1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