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通〔2019〕4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
使用区域通告
一、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一)东至洛栾高速栾川站沿线(至南北浅山区域),西至伊河(北环路交点至兴华西路交点段)——兴华西路(伊河交点至鸾州大道交点段),南至鸾州大道(兴华西路交点至洛栾高速交点段),北至北环路(伊河交点至伏牛路交点段)——伏牛路(北环路交点至幸福东路交点段)——幸福东路(伏牛路交点至画眉山隧道段)——滨河北路(画眉山隧道至湾滩延伸至洛栾高速交点段)。
(二)含上述道路及上述鸾州大道段以南和滨河北路段以北的可利用浅山区区域。
(三)西河村、七里坪村、陈家门村、朝阳村、百炉村、堂上村、湾滩村等行政村全境。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汽)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国定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Ⅲ排放标准”)排放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动力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Ⅲ排放标准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对排放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交通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科技工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自然资源局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19年12月5日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