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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2019〕9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栾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修订版)的通知

作者:栾川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3日

 

 

 

 

 

 

 

栾政〔20199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栾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栾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9日        

 

栾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栾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县禁养区进行调整。

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一级保护区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大南沟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大坝上游1500米至下游100米及两侧分水岭内的区域。

2)九鼎沟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大坝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两侧分水岭内的区域。

3)石笼沟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大坝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两侧分水岭内的区域。

4)龙潭水库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大坝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及两侧分水岭内的区域。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栾川县叫河镇上房沟河

一级保护区范围:上房沟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河道内及两侧50米的区域。

2)栾川县陶湾镇青岗坪水库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1096米)以下的区域,取水口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区域。

3)栾川县三川镇柳树坑河

一级保护区范围:柳树坑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道内及两侧50米的区域。

4)栾川县冷水镇西增河

一级保护区范围:西增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道内及两侧50米的区域。

5)栾川县白土镇三水沟水库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950.5米)以下的区域,取水口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区域。

6)栾川县狮子庙王府沟河

一级保护区范围:王府沟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河道内及两侧50米的区域。

7)栾川县秋扒乡北沟河

一级保护区范围:北沟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河道内及两侧50米的区域。

8)栾川县潭头镇大坪水库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659米)以下的区域,取水口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的区域。

9)栾川县庙子镇洪洛河

一级保护区范围:洪洛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河道内及两侧50米的区域。

10)栾川县庙子镇东沟河

一级保护区范围:东沟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及下游100米河道内及两侧50米的区域。

11)栾川县合峪镇白龙沟水库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676米)以下的区域,取水口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分水岭的区域。

12)栾川县合峪镇孤山沟水库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700.7米)以下的区域,取水口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分水岭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范围

河南伏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峪湾、老君山)和熊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坪林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三)风景名胜区范围

老君山鸡冠洞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内。

(四)栾川县县城建成区及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栾川县县城建成区范围西至西河大桥,东至樊营新村,北至栾川县实验中学,南至大南沟水厂。

2.庙子区、合峪区、潭头区、狮子庙区、白土区、赤土店区、冷水区、三川区、叫河区、陶湾镇区、石庙镇区。

(五)伊河栾川段堤脚外50米范围内。明白河淯河、小河等其他河道的堤脚外30米范围内。无堤防河道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外30米范围。

(六)水库保护区范围

金牛岭水库沿岸迁赔高程线以内,大坝坡脚外100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