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通〔2019〕3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告
为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栾川实际,划定禁煤区并依法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根据我县集中供暖和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结合我县燃煤“双替代”实施进度,确定我县禁煤区。
(一)伊水路以东、画眉山路以西、画眉山以南、栾州大道以北区域。
(二)幸福路以北、虎坪沟路以南、伏牛路以西、长春路以东区域。
(三)已实现集中供暖的区域:龙君花园小区、山城半山小区、画眉水岸小区、枫苑乐居小区、龙山花园小区、君山花园小区、海建河畔新城小区、县医院、绵绣家园小区。
二、煤炭种类
禁煤区禁止使用以煤炭为主要成份的各类煤产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厂、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三、禁煤区管理
(一)2019年10月底前,禁煤区燃煤清零。
(二)禁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集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底前置换到位。
(三)禁煤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散烧设施。
(四)禁煤区内的清洁型煤加工企业及其配送网点于2019年9月底之前退出。
(五)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落实有关补贴政策,应在2019年采暖季前完成禁煤区范围内居民燃煤“双替代”改造任务。
(六)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煤设施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煤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引导落实禁煤措施。鼓励广大群众对禁煤区内的燃煤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79-668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禁煤区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知》中关于禁煤工作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19年9月19日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