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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办〔2019〕61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禁煤区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知

作者:栾川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3日

栾政规2019—004

 

 

栾政办〔2019〕61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禁煤区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洛环攻坚〔2019〕号26号)和《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划定禁煤区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9〕115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划定禁煤区加强禁煤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煤区划定

根据我县集中供暖和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结合我县燃煤“双替代”实施进度,确定我县禁煤区。

(一)伊水路以东、画眉山路以西、画眉山以南、州大道以北区域。

(二)幸福路以北、虎坪沟路以南、伏牛路以西、长春路以东区域。

(三)已实现集中供暖区域:龙君花园小区、山城半山小区、画眉水岸小区、枫苑乐居小区、龙山花园小区、君山花园小区、海建河畔新城小区、县医院、绵绣家园小区。

二、煤炭种类

禁煤区禁止使用以煤炭为主要成份的各类煤产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厂、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三、禁煤区管理

(一)2019年10月底前,禁煤区燃煤清零。

(二)禁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集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底前置换到位。

(三)禁煤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散烧设施。

(四)禁煤区内的清洁型煤加工企业及其配送网点于2019年9月底之前退出。

(五)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落实有关补贴政策,应在2019年采暖季前完成禁煤区范围内居民燃煤“双替代”改造任务。

(六)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煤设施的,由县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煤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引导落实禁煤措施。鼓励广大群众对禁煤区内的燃煤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79-66812369)。

 

 

 

2019年9月19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