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政规—2019—003
栾政办〔2019〕55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栾川县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7日
栾川县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见义勇为资金管理,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我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的经费。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的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或因伤亡需要救治、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不列入本奖励资金范围。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由县财政根据上一年度见义勇为奖励资金支出情况安排补充资金,确保每年奖励资金不少于50万元,纳入县财政预算。当年度如奖励资金超出预算,经县领导审批,由县财政按实际支出予以追加。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牵头制订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落实县级奖励资金,配合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审核资金申请,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监督管理检查等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奖励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申报,确认发放对象范围,加强资金管理,及时足额发放资金。
(三)县公安局在接到县财政局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7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县长审批,报县长审定。
(四)资金拨付。县见义勇为专项奖励资金通过县年度预算下达至县公安局,公安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常委副县长审批,报县长审定。县财政根据审批结果,审核县公安局提出的用款计划,由公安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发放至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
(五)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奖励资金的执行情况报县领导。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五条 县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县政府对事迹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奖励。
对于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
第六条 见义勇为伤亡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抚恤补助规定的相应待遇外,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由县人民政府颁发特别奖金:
(一)牺牲的,颁发二十万元;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十万元;
(三)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八万元;
(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五万元;
(五)轻伤的,颁发二万元;
(六)轻微伤的,颁发一万元;
(七)对于事迹突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见义勇为事项,其奖励金额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另行研究确定。
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及伤残鉴定依照《栾川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暂行)》执行。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鉴定,由县级以上伤残鉴定机构作出。
第四章 奖励资金发放范围
第七条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为其本人。
第八条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发放对象为其父母(抚养人)、子女和配偶。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和子女的;或者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和子女的;或者有子女,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全数。
(二)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无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抚养人)和子女,无配偶的;或者有配偶和子女,无父母(抚养人)的,各发给半数。
(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四)上述家属已就县一次性抚恤资金分配依法自愿订立书面协议的,按照其协议发放。
(五)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第五章 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奖励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由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填写《栾川县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抚恤奖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批准,对申请单位、见义勇为事件、申请金额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二)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函告县财政局。
(三)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家属在《栾川县见义勇为一次性抚恤奖金领取表》上签名按指印后,由县公安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家属。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县公安局负责在栾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资金申请情况,包括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金额、见义勇为确认情况。
(四)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审批方式、审批结果、审批金额等。
(五)接受监督投诉的部门、电话、地址、方式。
(六)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发放至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