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合理
利用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等文件要求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文化影响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县文物事业快速发展,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保护状况明显改善,文物事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文物数量大幅度增加,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和大局意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战略部署,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贵、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县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安全设施齐全、运行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显著提高,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向公众开放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进一步彰显;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安全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一)做好全县文物登录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结合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和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完善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县文物管理部门要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开展文物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提高管理水平,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加强对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
(三)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实施国家和省、市、县级重点项目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要事先报请县文化(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单位对工程选址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对乡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文化(文物)部门先行组织考古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文物部门要依法上报,组织进行考古发掘。
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净地”供应制度,提前做好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为建设项目提供良好投资环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乡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各乡镇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县文物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全面开展馆藏文物保存状况调查,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扎实推进文物库房标准化建设。支持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加强与科技领域、制造领域融合,进一步提高我县文物装备科技水平。
(六)加强法治建设。加强县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实施依法督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建立文物安全约谈制度,对影响恶劣的案件发生地乡镇负责人进行约谈。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主体及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推动文物合理利用
坚持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关系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五、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一)坚持属地管理。依法落实各乡镇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文物安全保障。县文化(文物)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督察。以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逐处明确安全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立文物安全责任人社会公告公示制度。坚持责任追究,严厉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强化协作机制。县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文物等单位要密切配合,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健全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公安部门要以完善打防长效机制为重点,以挂牌督办重特大文物案件为抓手,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要重点对盗掘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珍贵文物、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阻扰古文化遗址调查和考古发掘等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司法、市场监督等单位要依法及时移交没收的文物。
(三)实施平安工程。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明确防护要求,编制方案计划,落实保护措施,推进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设施建设,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基础,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文物保护单位由非专门文物保护机构管理和使用的,使用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保护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文物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
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历程中的文明积淀,记载人类文明进程的轨迹,蕴藏本土文化最深的根源,保留本土文化的原生状态。对一个地区而言,它是该地区生活方式、生存状态的“活体”承载,具有物质文化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被称为文化“活化石”。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具有文化、历史、民俗与审美等重要价值。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各级政府及县文化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非遗保护“一法一条例”的宣传力度,全县新闻媒体要多方面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了解、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建立非遗保护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入和支持,严格落实《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经费预算规定(第五条),将非遗保护、保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包括非遗传承人补贴经费、非遗实物征集及展馆建设经费、非遗项目保护扶持经费、非遗项目开发引导经费等4项经费的落实。
(三)加强非遗保护机构建设。重点解决基层非遗保护专业机构问题,规范管理,明确职责,逐步发展非遗保护专业队伍。
(四)大力探索社会合作机制。通过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等方式,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水平,限非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工作机制。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县文化(文物)部门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建立完善文化、公安市场监督、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环保、宗教、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二)强化队伍建设。支持文化(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合理确定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机构编制,解决人员紧缺问题,满足业务发展状况及社会服务需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及重要的文物开放单位要组建专门警务室。加快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法律政策研究等紧缺人才培养,加大文物行政执法、保护修复等急需人才和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
(三)保障经费投入。县财政要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投入。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创新文物保护体制和机制,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领域的渠道,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个人,在不改变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利用公益性基金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推进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要将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切实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在依托传统媒体和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日开展宣传的同时,充分借助和融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传播弘扬形式,提高传播弘扬效果,为全县文物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019年7月9日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