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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办〔2018〕66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的通知

作者:栾川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2日


 

 

 

 

 

 

 

栾政办〔201866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的

        

 

各相关单位、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切实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两山”理念,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地方发展的关系,结合上级“绿盾”自然保护区专项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县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规范自然保护区内从事开发建设、参观、旅游等一切活动,切实把我县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县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旅游活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开展旅游设施建设及旅游活动,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以身作则,强化监管力度,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决不能先破坏后治理,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要严防此类事件发生。

(二)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和总体规划,并对旅游的性质、范围、形式、规模以及旅游活动的线路、设施、自然教育、生态保护、环境容量、管理措施进行合理规划和统筹,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在自然保护区修筑和维护旅游服务设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的要求,依法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建设,加强对修筑设施的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未获批准,或未取得建设行政许可的,任何单位不得开展旅游建设、经营活动。

(三)禁止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可能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较大影响,改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原真性,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以及其他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活动。

(四)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须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并由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旅游活动的范围、开展方式、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

(五)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出售受保护以及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坚持绿色、科学、发展生态旅游

(一)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的开展要以科研监测工作为基础,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成果,并积极开展研学、生态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特色生态旅游活动。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根据自然保护区类型和资源特点,建立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游客容量承载动态管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自然保护区各旅游项目和活动区域的游客容量,严格游客容量监管。

(三)加强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宣传教育解说体系,进一步完善生态教育设施,弘扬生态文化。

(四)明确经营主体自然资源管护责任和管经责任,自然保护区旅游经营活动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旅游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监管

(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严格落实自然生态保护责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明确职责分工,定人定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要及时报告县林业主管部门。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旅游涉林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积极配合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旅游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污染治理等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或移交相关部门。县环保、林业等部门要强化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旅游活动管理,让群众从保护中获益,实现保护与发展双赢。

 

 

 

2018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