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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办〔2018〕46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栾川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栾川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6日


 

 

 

 

 

 

栾政办〔2018〕46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栾川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  日          

 

栾川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确保政府网站安全高效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县政府网站主要由栾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网站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子网站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网站构成。

主网站的域名为:www.luanchuan.gov.cn。各县级机关、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乡(镇)政府网站的域名为xxx.luanchuan.gov.cn,其中xxx为各机构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本县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组织的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和县新闻中心是全县政府网站的主办部门。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监管、指导、推进、考核全县政府网站;县新闻中心负责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各乡镇、各部门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委各部门是本部门网站的责任单位。党群系统网站由县委宣传部参照本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政府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积极地参与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政府网站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网站使用“.gov.cn”作为本单位英文域名,其前置为各单位简称的汉语拼音缩写,不得使用其他后缀英文域名。

第六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

(一)网上政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且在网上提供所有有效的办事表格。

(二)网上服务: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提供有关本部门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互动服务。

(三)政务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四)政策法规:公布包括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法规草案。

(五)监督投诉:设立能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并及时响应回复。

(六)搜索引擎:提供本站点以及相关的信息搜索和查询。

第七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三)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四)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各子网站要做好相互之间的链接。政府网站应当提供和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政府网站、社会公益事业网站的链接。政府网站链接到其他网站的,应当定期对其进行测试,避免出现不能链接或者错误链接的现象。

第九条  政府网站要突出服务社会宗旨,努力创建贴合本部门实际的特色栏目和应用。

 

第三章 政府网站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主管网站建设工作,一名具体责任人负责发布信息。责任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名单须报县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本单位网站运营管理队伍,本单位政府网站的信息内容编辑、审核等工作不得外包社会机构或个人代为运营,不得利用本单位政府网站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的内部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发布备案制度,政府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信息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所有上网信息在发布前须由本单位责任领导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一律不得发布。各乡(镇)、各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发布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更正或联系县新闻中心进行处理。不及时复查或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章 政府网站的安全防范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保密工作机制,确保上网信息安全。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六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定期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县政务公开考核内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栏目空白、长期不更新、虚报网站内容的政府网站负责人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