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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办〔2017〕102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

作者:栾川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1日


 

 

 

 

 

 

栾政办〔2017〕102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  月   日

 

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根据《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优惠范围

城市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文件及本条下列明确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外,一律全额征收。凡属减免范围以外的财政投资项目城市配套费一律不予减免,按资金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等国防设施,以及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所、拘留所、看守所、派出所、消防站、养老院、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污泥)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宿舍、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二)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学用房、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餐厅、学生宿舍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三)保障性住房涉及城市配套费优惠的项目必须经县财政、发改、规划部门联合初审,汇总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棚户区建设项目中的住宅按60元/平方米征收。

拆迁安置房先按12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配套费,待旧城(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改、规划核定其安置面积后,由县财政部门对核定面积部分按60元/平方米予以返还。

在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中配建的商业用房按12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配套费。超批复面积由财政、发改、规划重新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四)工业厂房项目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工业项目内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按120元/平方米收取。

(五)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凭缴费票据不再补缴,供水、供气等企业按原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自行收取。

第三条  减免报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财政、发改、规划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主管财政副县长审批。

(二)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费后,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会商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提出意见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待项目建成验收后,县财政部门按照会议纪要办理城市配套费返还手续。

(三)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  超审批计划及违规建设项目征收程序

(一)缴纳城市配套费后,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实际建筑面积应以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建部分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委、规划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认定,并形成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二)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五条  征缴工作程序

(一)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县城乡规划办公室应按照拟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计算城市配套费,填写一式三联《栾川县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第一联由栾川县城乡规划办公室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三联办理入网手续。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栾川县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办窗口开具《河南省非税收收入专用缴款告知书》。告知单留开票处存档备查。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银行转账后,凭《河南省非税收收入专用缴款告知书》第五联(银行转款加盖章后),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办窗口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五)栾川县城乡规划办公室凭收费票据核实面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第七条  县财政、发改、规划等部门联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县财政部门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报政府决定。

第八条  本细则施行后,栾川县有关征收、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栾川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栾政2013〕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