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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政办〔2017〕114号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洁净型煤运行监管及规范洁净型煤运行秩序的实施意见

作者:栾川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栾政办〔2017 114 

 

 

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洁净型煤运行监管规范洁净

型煤运行秩序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洛阳市洁净型煤生产加工配送中心及配送网点建设实施方案》(洛政〔201717号)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洁净型煤运行体系监管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712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燃煤散烧治理工作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1710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洁净型煤质量,规范洁净型煤配送中心配送网点生产经营和配送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委、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减少燃煤散烧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有效治理燃煤污染,持续改善我大气环境质量建立常态化洁净型煤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洁净型煤运行体系监管。各乡(镇)建立和完善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的监管方案;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根据洁净型煤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四个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监管方案,保障我县洁净型煤市场管理规范有序。

、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监督并协助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和配送网点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和网点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相关责任,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和配送网点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卫生健康和劳动保护、运输车辆通行证、质量保证等有关标准要求,持续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和配送网点的监管。

2.对辖区内配送网点登记造册,建立完善配送网点洁净型煤购销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指导、督促各配送网点按要求完善销售台账,并按月向乡镇政府报送购销型煤月报表,根据配送网点销售给城乡居民持煤票购买洁净型煤的台账,对配送网点进行补贴。

3.要明确专人责人,按照《栾川县洁净型煤替代散煤专项补贴办法(试行)》(栾政办〔201794号)文件精神,落实对城乡居民使用洁净型煤财政补贴。

4.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协助县直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运输、销售环节燃煤监管,加强洁净型煤运输、销售车辆的稽查打击县域外非洁净型煤进入我县内市场流通违法违规行为。

(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商务工信部门

1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定和完善栾川县洁净型煤运输车辆备案通行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并完善洁净型煤运行监管体系,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

2)建立和完善洁净型煤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县域内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点以及所有运输燃煤的车辆均需办理运输车辆通行证,并到工商、交通、交警部门备案,运输车辆必须持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上路运输、销售。

3)参与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与县散烧办及其他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查处机制,组织并参与洁净型煤运输车辆的稽查,对经营主体、煤品、来源、去向、有无标签、有无通行证等内容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散烧办(工商局)

1)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建立洁净型煤体系建设,负责洁净型煤流通环节的市场监管。

2)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流通环节煤品质量监管机制。对配送网点销售环节的洁净型煤质量进行动态抽检。

3)组织各职能部门对洁净型煤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制定并完善洁净型煤联合稽查机制,对无洁净型煤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查扣并予以处罚。

3.质监部门

1)建立煤品质量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从洁净型煤源头上加强煤品质量管控,建立生产环节煤品质量监管机制,对生产企业的散煤和洁净型煤质量进行动态抽检。

2)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煤品质量按批次进行抽检,对流通环节的抽检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3)督促洁净型煤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洁净型原煤、配料要求组织购进,并对其质量进行检验登记,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4.环保部门

1)督促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办理影响环境评价报告,完善生产企业环保设施。

2)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环保执法检查,重点对防尘环保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企业防尘措施切实管用,防尘除尘装置正常使用。

5.交通、交警部门

1)开展运输环节的联合监管,参与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与县散烧办及其他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加强运输环节燃煤监管,严禁县域外非洁净型煤、散煤、块煤、无包装、无标识的洁净型煤进入县域内市场运输、流通。

2)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运输散煤行为,对在县域内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运输散煤的车辆进行检查、检测,超限部分坚决卸载。

3)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没有取得洁净型煤运输车辆通行证及没有到交警部门进行备案的散煤、型煤运输车辆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对辖区进出路口和主干道开展执法检查,严防非洁净型煤运输车辆进入乡镇、村组,对各类洁净型煤和不明煤品配送运输车辆进行定点检查和流动巡查,严格核查运输车辆通行证等证件,对没有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运煤车辆,交通、交警部门要立即拦截并予查扣。

6.物价部门

物价部门对洁净型煤的市场销售价格进行监管,根据煤炭市场供应价格的变化,监督企业确定洁净型煤的市场销售价格,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

、规范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和配送网点经营管理行为

(一)规范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经营管理

1.洁净型煤生产企业须依法经营,依法取得土地、规划、发改备案审批,工商注册登记,环评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

2.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在每年315日前向煤炭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提交相关资质等材料,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受理登记备案。

3.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在每月25日和每年的1225日之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洁净型煤当月购销月报表和年度经营信息报告。

4.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申报、登记,领取散煤运输车辆通行证和洁净型煤配送车辆通行证,持证进行原煤采购和型煤配送。

5.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应定期按批次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原煤样品,进行质量检验,获得质量检验报告后,方可将产品投放市场。

6.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应保证产品供应渠道畅通有序,定向供应乡镇配送点7天的煤量,严禁向非配送网点和无运输车辆通行证人员销售洁净型煤,每家生产企业配发3个配送车辆通行证,持通行证向配送网点配送型煤。

7.洁净型煤生产企业与各乡镇配送网点应建立完善的用煤信息、配送结算制度,生产企业不得直接与运输人员进行结算,确保生产企业与配送网点、运输人员供需和结算有序。

8.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应加强销售台账管理,完善台账相关信息,对每一批销售均需开出三联收据,便于核查、结算。

9.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应加强企业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管理规范有序。

10.对经检查发现或举报查实的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二)规范洁净型煤配送网点经营管理

.洁净型煤配送网点管理工作纳入当地乡(镇)政府燃煤散烧治理职责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洁净煤配送网点监督管理。

.洁净型煤配送网点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环境评价登记表等行政许可。

.洁净型煤配送网点,按要求配发洁净型煤销售车辆通行证,原则上每个网点配发3个通行证,网点运输车辆必须持证运输,在市解除限制前,销售范围限于所在乡镇辖区内的城乡居民用户。城市规划区(栾川乡、城关镇)的配送网点鉴于配送地域大、配送量大可适当增发通行证,但每个网点不超过6个。

.洁净型煤配送网点严禁向城乡商户销售洁净型煤。

.洁净型煤配送网点要与配送中心签订购销合作协议,建立完善的用煤信息、配送结算制度;直接与配送中心结算,网点拉煤人员不得与配送中心直接进行结算,确保配送网点与配送中心供需和结算有序。

.配送网点要加强销售台账管理,完善台账相关信息,对每一批销售应记录在账,并于每月25日前向当地乡镇政府报送销售报表,以便核查、结算和补贴。

.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应按照与配送中心协议的约定,到定点配送中心购进型煤,严禁配送网点到县域外购进块煤,严禁销售我县加工配送中心以外的任何型煤、散煤、块煤等。

.洁净型煤配送网点销售给城乡居民的洁净型煤价格应严格控制在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范围之内。

.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应加强管理,确保网点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环境污染等各项制度完善到位。

10.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在车辆装卸、储藏、运输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清洁措施(如冲洗、覆盖等),确保不给周边环境和道路造成污染。

11.凡违反以上内容,经检查发现或举报属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洁净型煤运行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依法依规明确工作职责,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防止漏管失管

(二)严格依法查处。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开展规范燃煤散烧管理工作专项行动,严防购进、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洁净型煤标准燃煤,严防县域外不符合标准的洁净型煤进入县域内市场流通。依法依规查处向城乡商户非配送网点无运输车辆通行证人员销售洁净型煤行为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对因监管不力造成全县洁净型煤质量、价格、流通、运输等环节出现重大问题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01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