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做好燃煤散烧管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快推动我县“电代煤、气代煤”工作,促进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豫气攻坚办〔2016〕64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4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县级统筹、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按时限完成的原则,以提高电能和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强化环保强制性约束和政策引导性扶持,积极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洁净型煤除外,下同),最大限度地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加快提升“电气化栾川”水平,为实现全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17年10月底前,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县城建成区(含禁燃区)基本实现电代煤、气代煤,确保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3960户(其中民生工程2200户),大力宣传鼓励县城建成区以外区域和各乡(镇)同步推进电代煤、气代煤。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各乡(镇)农村地区燃煤户60%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同时,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杜绝散煤复烧,降低燃煤污染。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需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基本情况
2017年5月底前,各乡镇、村(社区)对辖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情况、居民散煤使用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采暖食堂用煤进行实地调查,掌握辖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数量、散煤使用的居民户数、机关企事业单位户数、使用量、采暖炉具情况;通过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实施清单,为下步实施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发放奖补资金提供依据。
(二)全面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作
2017年5月—2018年10月底前,加快完善和推进城区供热、供气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燃气普及率基础上,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推进分散燃煤锅炉用煤、商业和机关企事业用煤、户用散煤采取电能替代和天然气替代,全力推动电代煤、气代煤措施落实。在县城建成区(含禁燃区)基本实现电代煤、气代煤的情况下,鼓励建成区以外区域及各乡(镇)、乡村开展电代煤、气代煤。
1.民用生活领域。在目前没有集中供热但天然气管道覆盖到的县城建成区(含禁燃区),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天然气集中采暖、燃气壁挂炉、燃气灶具等多种天然气利用方式,取代散煤炊事、取暖。在管道天然气覆盖不到的县城建成区(含禁燃区)、重点乡镇,加快城市天然气管道延伸。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区域的居民住宅,加快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结合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广电采暖技术。在农村地区推广采用电磁炉、微波炉、电饭煲等电炊具替代厨炊散烧用煤(柴),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2.农业领域。在潭头、秋扒等烟叶主产区,推广热泵电烤烟替代燃煤烤烟,力争2018年实现覆盖率80%,2020年实现覆盖率100%。在大棚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产品干燥加工等领域,推广应用农光互补、热泵等新兴技术,有序推进畜牧养殖企业冬季采暖设施改造。
3.工业领域。加快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拆改。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锅炉,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4.商业和公共领域。在燃气(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商服公共领域,加快天然气管道延伸,实施煤改气工程,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天然气集中采暖、燃气壁挂炉、燃气灶具等多种天然气利用方式替代炊事和采暖用散煤。对于不具备天然气供气条件的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推广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空气源热泵等分散电采暖替代燃煤采暖。在全县范围的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图书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屋顶光伏发电、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或天然气集中采暖等。在4A级及以上风景区全面开展“无烟”景区建设。
(三)加快建设天然气气源保障工程。积极做好西气东输工作,加快西气东输(栾川段)管道天然气工程建设,提升我县天然气气源保障能力。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环保准入。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分散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加严措施,积极推广使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器,开展农村居民生活电代煤、气代煤试点并推广应用,确保天然气、电能替代散烧煤切实压减。定期开展全县范围内燃煤锅炉普查和质量监督,研究出台更严格的散烧锅炉准入标准,实施污染排放惩罚措施。严格落实《栾川县加强燃煤散烧管控实施方案》,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
(二)强化环保治理。县环保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城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取缔城区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和各类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形成反映时间和位置的市场价格信号。支持电能替代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实施燃煤锅炉、燃煤窑炉、拥有燃煤自备机组企业等电能替代用户可以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委托第三方代理,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供调峰服务的,可获得合理补偿收益。
(四)加大政策奖补力度。重点对县城禁燃区内供热、供气管网未覆盖区域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的居民户,县城禁燃区和各乡镇禁燃区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的餐饮业商户,新增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的居民户,开展一次性补贴。补贴范围:县城禁燃区内供热、供气管网未覆盖区域及各乡镇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的居民户,县城禁燃区和各乡镇禁燃区实施煤改电、煤改气的居民户和餐饮业商户。补贴时间:从本方案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对已享受过燃煤锅炉拆改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进行补贴。具体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 在县城禁燃区及各乡镇规划区内,对新实施灶炉煤改气的餐饮业商户,2个灶台以下的每户补贴1000元,3个灶台以上(含3灶台)的每户一次性补贴2000元;对实施煤改电餐饮业商户,每户一次性补贴1000元。
2. 在县城禁燃区及各乡镇规划区内,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安装使用电采暖设备取代燃煤采暖炉的用户,按照每户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低保户按照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安装使用燃气采暖设备取代燃煤采暖炉的用户,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低保户按照1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 在县城禁燃区及各乡镇规划区内,对不具备集中供气条件使用电、气炊具替代厨炊散烧用煤的,按照每户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低保户按照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于同时符合天然气集中供气工程奖、补标准和电(燃气)采暖设备购置奖、补标准的居民户,原则上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奖、补。
(五)实施价格引导机制。落实并适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对拥有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设备的用户,鼓励其在低谷时段蓄热蓄冰,提高“双蓄”设备运行经济性。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天然气消费的作用。在供暖期,对电采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适当增加阶梯电价一档电量。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采暖设备用户适当增加阶梯气价一档气量。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将因电能替代引起的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并科学核定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电能替代输配电价。对气代煤工业用户根据用气量,制定批量折扣的价格政策。燃气企业要加强对煤改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进一步简化相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工商业用户用气规模,制定相应的价格优惠政策,合理降低气代煤门槛。
(六)加强配套电网、燃气管网建设。电网企业负责电能替代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外配套供电设施投资建设,开辟电能替代项目业务扩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燃气公司做好燃气管网规划,加大燃气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乡镇政府应在城乡总体规划中保障电能替代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简化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工程审批程序,帮助电网企业、燃气公司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燃气设施保护等工作,减免有关市政收费,承担青苗赔偿、附属物拆迁等费用。
(七)积极开展燃气管网、农网试点示范。2017年5月底前,鼓励在适宜的行业、乡镇围绕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示范项目,进行差别化试点探索,并结合行业特点,制订相关领域的“电代煤、气代煤”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推广应用。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以PPP、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开展电代煤、气代煤,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县城建成区(含禁燃区)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率先开展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力争9月底前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任务。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归口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筹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是组织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做好辖区内电代煤、气代煤用户的普查、核实、申报及监管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县工商局作为全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做好我县境内散煤型煤使用情况的摸底调查;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煤经营主体的监管,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流通领域散煤质量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销售不合质量标准散煤的违法行为;并做好电代煤、气代煤方案的督促落实工作。县发改委负责制定“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研究制定阶梯气价(阶梯气价应在我县燃气长输管道建成通气、气价与市区及其他县市一致后实施)、气量、阶梯电价、电量调整政策。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完善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政策措施,将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筹措财政补贴资金,并积极向上争取有关政策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县环保局负责将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全面融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做好工商业领域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县质监局负责承压燃煤(油、柴)锅炉的普查和淘汰改造承压锅炉的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变更手续以及汇总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国网栾川县供电公司、新奥华油燃气公司、英博燃气公司等企业作为电代煤、气代煤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电表和线路改造,以及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天然气管网、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撬装站、入户管线等工程的投资建设,阶梯电、气价执行、补贴电、气量计量,简化报装手续、提供高效服务等工作。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电代煤、气代煤工作全过程。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又好又快实现工程目标。财政、发改、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省、市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各乡(镇)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四)加强调度考核。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督导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对进展快、成效好的乡(镇)将以县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广泛宣传发动。县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县文广新局等部门要通过联合召开“电代煤、气代煤”工作推进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县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展示我县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的决心。各乡镇政府要合理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对电代煤、气代煤重要意义、优点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附件:1.栾川县2017年电代煤、气代煤目标任务分解表
2.栾川县电代煤、气代煤设备(产品)指导目录
附件1
栾川县2017年电代煤、气代煤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 所在地 | 电代煤、气代煤(户) | 其中:民生工程(户) | 禁燃区集中供气(户) | 禁燃区商户煤改气(户) | 禁燃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煤改气(户) | 热泵 (万平方米) | 农村居民厨炊电气化 (户) | ||||
栾川县 | 3960 | 2200 | 915 | 8.8 | 690 | |||||||
1 | 城关镇 | 1510 | 388 | |||||||||
2 | 栾川乡 | 1000 | 62 | |||||||||
3 | 赤土店镇 | 100 | 11 | |||||||||
4 | 庙子镇 | 130 | 55 | |||||||||
5 | 合峪镇 | 130 | 47 | |||||||||
6 | 石庙镇 | 120 | 22 | |||||||||
7 | 陶湾镇 | 120 | 38 | |||||||||
8 | 叫河镇 | 100 | 10 | |||||||||
9 | 三川镇 | 100 | 28 | |||||||||
10 | 冷水镇 | 110 | 13 | |||||||||
11 | 白土镇 | 100 | 33 | |||||||||
12 | 秋扒乡 | 100 | 94 | |||||||||
13 | 狮子庙镇 | 100 | 46 | |||||||||
14 | 潭头镇 | 120 | 66 | |||||||||
| 重渡沟管委会 | 120 |
| 2 |
附件2
栾川县电代煤、气代煤设备(产品)指导目录
产品名称 | 主要能效指标要求 | 使用场所 | ||
一、取暖用产品 | ||||
热泵 | 达到《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2014)、《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2008)、《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2013)标准要求。 | 居民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 | ||
冷暖空调 | 达到《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2010)、《单元式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2004)、《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2013)要求。 | 户用 | ||
蓄热式电锅炉 | 达到《蓄热式电锅炉房设计施工图集》(03R102)要求。 | 居民住宅小区及大型公共建筑 | ||
电热膜 | 达到《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 319-2013)要求。 | 户用 | ||
电暖器 | 达到《电采暖散热器》(JG/T 236-2008)要求。 | 户用 | ||
发热电缆 | 达到《发热电缆地面供暖技术规程》(DB13/T 1308-2010)、《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CJ142-2004)要求。 | 户用 | ||
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 | 达到《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QB/T 2994-2008)、《电采暖散热器》(JG/T 236-2008)要求。 | 户用 | ||
燃气壁挂炉 | 达到《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2010)、《燃气取暖器》(CJ/T 113-2015)要求。 | 户用 | ||
| 达到《中央空调冷水机组能效标准》(GB 19577-2004)、《多联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2008)要求。 | 居民住宅小区及大型公共建筑 | ||
模块式燃气锅炉 | 达到《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2010)、《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2015)要求。 | 单栋楼宇 | ||
燃气区域锅炉房 |
| 一个或多个居民住宅小区 | ||
燃气热泵空调 | 达到《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CJJ/T 216-2014)、《燃气取暖器》(CJ/T 113-2015)要求。 | 居民住宅小区及大型公共建筑 | ||
二、厨炊产品 | ||||
燃气灶 | 达到《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0-2014)要求。 | 户用 | ||
电磁灶 | 达到《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6-2014)要求。 | 户用 | ||
微波炉、光波炉 | 达到《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849-2010)要求。 | 户用 | ||
电饭煲、电饭锅 | 达到《自动电饭锅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6-2008)要求。 | 户用 | ||
电烤箱 | 达到《家用和类似用途便携式电烤箱》(QB/T 4506-2013)要求。 | 户用 | ||
电热水器 | 达到《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19-2008)要求。 | 户用 | ||
燃气热水器 | 达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2015)要求。 | 户用 | ||
太阳能热水器 | 达到《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6969-2011)要求。 | 户用 | ||
电蒸锅 | 达到《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蒸锅》(DB44/T 1931-2016)要求。 | 户用 | ||
电炸锅 | 达到《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GB 4706.56-2008)要求。 | 户用 | ||
电压力锅 | 达到《电压力锅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QB/T 4268-2011)要求。 | 户用 | ||
电饼档 | 达到《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蒸锅》(DB44/T 1931-2016)要求。 | 户用 | ||
电炒锅 | 达到《无油烟炒锅》(QB/T 4223-2011)要求。 | 户用 |
说明:(一)本目录内产品适用于民用领域和公共建筑领域,工业、农业生产领域产品不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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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目录内使用场所共分为居民住宅小区、户用、大型公共建筑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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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