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中心、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持续、广泛、深入地开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豫市监〔2019〕254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洛政〔2019〕24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决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抽查时间
2024年5月1日至11月30日
二、抽查对象及范围
抽查范围:本次省局集中派发抽查对象为截止2024年4月30日前我县范围内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抽查比例:企业为4%(其中,依照河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里的信用监管分类数据确定的高风险企业为100%,中高风险企业为20%,中风险企业为8%,中低风险企业为4%,低风险企业为1%);个体工商户为1%;农民专业合作社为3%。
三、抽查事项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的通知》(豫市监办〔2020〕66号),县局本次抽查事项为:
(一)登记事项检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二)公示信息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三)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3.商标印刷行为的检查。
(四)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1.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2.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五)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六)直销行为检查
证照检查、会议和培训情况检查、用工和报酬情况检查、制度和宣传资料检查、营销模式检查、经销商检查。
(七)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
2.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
3.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4.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
5.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管理的监管。
(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同时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1.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
2.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
3.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4.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5.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6.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
7.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
8.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
9.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
10.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1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
12.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管理的监管。
(九)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1.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2.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3.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十)广告行为检查
1.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十二)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检查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资格检查。
(十三)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十四)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1.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2.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3.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4.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十五)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1.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2.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3.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4.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5.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6.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7.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8.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9.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十六)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2.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十七)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1.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3.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十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十九)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1.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二十)计量监督检查
1.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5.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6.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7.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二十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1.机动车检验领域检验检测;
2.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
3.食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
(二十二)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1.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2.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二十三)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执业资格;
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
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
4.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
(二十四)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二十五)盐业监督检查
1.对食盐和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的监督检查;
2.对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及合法性的监督检查;
3.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
4.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监督检查;
5.对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渠道的监督检查;
6.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监督检查;
7.对碘盐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8.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美容美发类)
1.产品合法性检查;
2.进货管理检查;
3.标签标识检查;
4.非法自制违法行为检查;
5.儿童化妆品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是否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检查。
(二十七)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化妆品销售类)
1.化妆品产品合法性检查;
2.化妆品进货管理检查;
3.化妆品标签标识检查;
4.非法自制化妆品违法行为检查;
5.儿童化妆品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中是否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检查。
(二十八)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化妆品生产主体资格检查;
2.化妆品生产原料控制检查;
3.化妆品生产生产控制检查;
4.化妆品生产产品检验检查。
四、工作步骤
(一)建立“一单两库”
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
2.制定抽查计划。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对执法人员的要求等内容,使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应根据监管职责和内容,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检查市场主体逐项分类建库。原则上每个抽查事项对应一个分库,涵盖辖区符合该项抽查条件的所有市场主体。
4.建立执法检察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性别、职务、执法证号等。
(二)组织实施
1.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公室负责沟通、协调、组织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完成此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2.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并综合考虑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随机匹配。
3.各市场监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本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4.县局相关科室根据抽查事项负责对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配合各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实行联合检查,确保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不得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
(三)检查方式
1.检查方式可以采取信息采集、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现场检查一般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务账目等资料。
2.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表》,并由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在执法检查表上如实记录。
(四)抽查结果公示及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执法检查人员要在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对需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省、市局登记企业,管辖机关要及时将相关检查结果报送至省、市局,由省、市局依规列入;对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制定计划,认真抓好落实。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按照县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统一部署,积极筹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严格按照要求,按时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二)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安排,密切协作,配合县局做好抽查的组织实施,确保抽查有序开展。
(三)统一监管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在抽查工作中,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要注重服务与监管相统一,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切实增强检查活动的集约性、简便性与有效性,避免增加企业负担。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上门检查与上门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接受企业咨询,为企业解疑答惑。
(四)抓好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影响力。“双随机”抽查涉及各类市场主体,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要加强宣传报道,公开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各类市场主体知晓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五)做好信息公示,促进信用监管。抽查工作要做好检查结果的公示,及时回填检查结果,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示,促进形成企业诚信自律的社会氛围。
业务咨询联系人:
优化营商环境办 刘江波 13938888066
行政审批股 杨文明 66873160
信用与价格监管股 赵治国 60339755
市场规范监管股 张新红 63085030
药化监管股(医疗器械股) 魏伊楠 60339759
质量监管股 郝新忠 60385020
特种备安全监察股 牛新峰 63085018
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贾明通 60339756
网络技术咨询联系人 宁翔宇 13721658908
附件: 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表
栾市监21号附件: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