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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6日

一、出台背景

2019531日,县政府出台了《栾川县城乡建设用地和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于20201229日,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自该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及属地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该暂行办法对城乡规划区居民建房进行审批和管理,居民建房行为得到了较好的管控,但仍存在执法监管不规范、管控措施不得力、违反规划超层、超高建设问题该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失效后,我县一直未出台关于居民建房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建房行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现重新修改出台《栾川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栾川县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分征求规委会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原暂行办法重新起草了《栾川县城乡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对居民建房规划审批和管理进行了规范。该《暂行办法》共21条,新增了审批时充分考虑停车位等配套设施鼓励辖区政府建立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等内容。20231218日,向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征求意见。我局在《暂行办法》中采纳吸收了合理建议,如增加鼓励村集体以及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以及闲置的住宅,通过自主、合作、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内容。不予采纳的意见也向相关单位或乡镇予以说明。2024119日,通过县城建领导小组会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审议,并按会议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2024313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二十一条,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条是《办法》的法律法规规定、来源依据。

第二条是《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是《办法》中所称的居民建房有关解释。

第四条明确了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栾川县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的工作职能。

第五条主要说明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和用地范围。

第六条主要说明在城乡规划区内不予审批的几种情形。

第七条主要说明居民建房的有关要求,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正负零控制点、建筑进深、建筑形式及色彩、建筑退界及间距、建筑消防通道、配套设施及建筑安全等内容。

第八条说明了居民申请住宅建设时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主要明确居民建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

第十条主要说明县自然资源局对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建房申报符合规定及不符合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主要说明居民建房规划许可期限。

第十二条主要说明《办法》中明确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十三条主要说明关于鼓励建立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内容。

第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基层组织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明确了居民建房放线、验线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情况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以后应当如何做。

第十八条主要明确了竣工规划核实的条件。

第十九条主要明确了居民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材料内容。

第二十条主要说明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置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本《办法》的有效期进行了说明。

四、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栾川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延建伊

联系方式:6683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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