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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原告、被告因混合过错导致悲剧案

作者:栾川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9日

一、案件背景与经过

2020 年 8月 28 日下午,李某某由其舅舅、舅妈、外公、外婆带领到栾川伏牛山东北虎园游玩。李某某由舅舅手拉手带到玻璃观虎长廊,到中间投食区后,由于舅舅低头接打手机,松开其手,李某某将手伸入投食孔内,被老虎咬伤。园区工作人员见此情况,迅速联系救护车辆并将其送往栾川县人民医院,医生进行伤口处理后,建议转移到市河科大一附院治疗。在本事故案件中,被告在对于未成年人特殊安全需要方面有欠缺,原告现场监护人监护脱节,混合过错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二、案件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康复费、更换假肢等各项损失共计99.27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金4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件处理及判决结果

针对此案件,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公共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 55.22万元;

2、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李某某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23.98万元;

3、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处理依据和分析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立法者认为,动物园内大型动物对周围环境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本来应当适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普通常见的这些大型动物一般都是圈养的,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已经大大减小,所以法律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结合本案,伏牛山东北虎园作为东北虎这一大型、开放式猛兽饲养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应做扩大解释,在案件事发区域,仅有文字提示和语音提醒,无专业看护员定点负责,该区域事前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事发时段,景区巡逻人员等亦未及时观测到李某某将手伸进喂养洞的危险情况,未尽到对动物的管理职责,对李某某的损害结果具有较大的过失,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李某某的随行亲属系成年人,对带领未成年人到东北虎园区及喂养洞附近区域游览存在风险隐患应具备一定认知与预判,但其在事发时存在一定的监护疏忽、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充分考虑李某某临时监护人及东北虎园双方各自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在考虑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基础上,判决被告东北虎园承担90%责任,李某某临时监护人承担10%责任,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五、典型意义

该案件涉及当事人我县重点旅游企业,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也容易引发舆论,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收入,进而也有可能影响到栾川相关的旅游环境。潭头法庭充分发挥旅游法庭快立快审的作用,对该案件作出公平裁判,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维护该企业的旅游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