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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我们企业六年的‘包袱’终于卸掉了!”

作者:县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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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2日,原栾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栾川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使用的压力管道未办理使用登记等问题,遂向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由于该企业未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后又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使用不合规设备,并处以7.8万元罚款。

该公司因经营困难未全部履行罚款。同时,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栾川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丧失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企业因连年亏损无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这让案件陷入了僵局。2021年,栾川县纪委监委责令该局限期解决该行政处罚案件遗留问题,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走入“死胡同”,找不到解决途径,请求检察机关帮助,申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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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检察院通过研判,决定依法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深入调查,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该天然气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栾川县地处偏远山区,多年来,居民均使用传统的液化气罐,安全隐患较大,且栾川县冬天气温较低,因无天然气,取暖问题也亟待解决。而该天然气公司的进驻改变了栾川县居民的生活方式,大大提高了居民生活水平,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因路途遥远,架设管道公里数较长,所以该工程投资成本巨大,天然气产业系民生工程,需按照国家规定的金额收费,入不敷出,造成该天然气公司长期亏损,若停止运营,将造成栾川县15000户居民家中断气。该行政处罚决定,让企业的经营困状雪上加霜。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该企业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改,经检察机关建议,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目前该公司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获取了国家权威机构全面检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违法行为已完全消除。

栾川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天然气公司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预留给该企业的整改时间过短,与客观情况不符,存在不合理之处。该企业在问题出现后,及时消除违法情形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随后,栾川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联络员以及该天然气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针对该行政争议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认为,民生无小事,天然气工程关系千家万户,检察机关积极化解行政争议的行为是服务“六稳六保”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行动。最终,栾川县检察院向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幅度内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局采纳检察建议,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栾川县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及时化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亦帮助行政机关解决案件遗留问题,获得了行政机关与企业的一致好评,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达到了“三个效果”相统一。(白全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