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就业见习人员申请
二、适用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
1.我省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2.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且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3.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技术岗位,或者提供有助于高校毕业生积累经验的一般性工作岗位。
4.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完备的就业见习计划及考核制度;
5.按时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见习期满可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
7.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三、办理要件
1.申请报告;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批件(复印件)。
四、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省属在郑单位可直接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单位简介、见习导师、见习岗位计划、见习人员管理等。
2.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
3.考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见习场所、见习岗位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条件逐一考察评估,提出考察评估意见。
4.确定。对符合就业见习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见习岗位计划,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布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称及所在行政区域,见习岗位名称、数量、岗位性质及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见习单位,并即时在部门官网等予以公布。
就业见习人员申请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就业见习人员申请
二、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中专中职毕业生;以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
1.高校毕业生有就业见习意愿并在求职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实名登记的毕业生(包括非本地户籍);
2.16至24周岁失业青年指在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过失业登记且为有效信息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办理要件
1.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
2.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就业见习单位提出申请。
2.受理与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见习生的申请材料,重点核查见习人员毕业时间、见习意向、就业失业状态、专业与岗位匹配情况。就业见习单位受理的见习毕业生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部门备案。
3.组织上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到见习单位上岗参加见习;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见习单位具体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上岗见习。
4.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有见习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与见习单位现场对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斌由见习单位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后。就业见习单位将见习人员信息录入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本地区就业见习毕业生相关信息汇总并通过信息系统主机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办理时限
随时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确定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业务咨询电话
0379-66831546
就业见习经办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