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要求,栾川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石庙镇人民政府配合组织评估组,对照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有关要求逐项进行了分析评估。现将评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6日13:54分许,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宝沟-鱼库矿区铅锌矿29号矿体+PD960中段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7万元。
二、事故评估情况
2024年6月30日,评估组按照听取企业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了评估。
(一)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后,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召开全县非煤矿山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警示会,安排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共检查非煤矿山企业16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33条,对12家非煤矿山企业采取停产整顿,2家矿山长期停产。截至目前,12家非煤矿山企业已经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
石庙镇人民政府一是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对全镇15家工矿企业开展多密度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80余项,下发限期整改书18份,坚决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二是常态化开展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联合镇派出所、县自然资源中队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共出动人员100余人次,对全镇在册22个封闭硐口进行不间断巡查,共发现未封闭到位坑口3个,已封闭到位。三是多部门联动开展安全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监管、重实效”要求,聚焦元旦、春节、全国“两会”期间、清明、五一等重要时间节点,镇政府多部门联合对重点消防、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旅游、学校、养老机构等行业领域常态化开展排查检查,从源头上深挖细查,确保全镇大局稳定。四是开展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范围。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专题宣传等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共发放宣传单页 500余份,张贴横幅10余条,播放标语30余条次,实现安全宣传全覆盖。
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自查,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部署开展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完善重大隐患排查方案,对照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报送至县应急管理局局。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要严格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防止导致事故发生。二是严格落实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应立即撤离人员并及时上报。三是强化矿山运输车辆管理,严禁农用三轮车、“四不像”等非矿用车辆入井,杜绝违规载人、无证、违章、疲劳、超载、超速驾驶等现象;强化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提升钢丝绳定期检测检验和提升运输系统维护保养,严防因设备故障、工作性能下降、带病运转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要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
(二)事故责任人员追究落实情况
1.黄某(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23年6月28日,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作出给予其上一年度(2022年)年收入的40%,合计柒万柒仟捌佰肆拾陆元(77846元)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已缴纳完成。
2.刘某(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
2023年6月28日,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作出给予其上一年度(2022年)年收入的20%,合计贰万玖仟伍佰贰拾柒元(29527元)罚款的决定,罚款已缴纳完成。
3.田某佳(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9号矿体矿长)
2023年6月28日,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作出给予其上一年度(2022年)年收入的20%,合计壹万柒仟贰佰陆拾壹(17261元)的决定,罚款已缴纳完成。
4.付某奎(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长)
2023年6月20日,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免去起公司安全科长职务,罚款1000元,并向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讨的决定。
5.朱某兵(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队队长)
2023年6月20日,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给予其罚款1000元,并向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讨的决定。
6.杨某(石庙镇人民政府应急和安全监管办公室主任)
2023年9月11日,其向石庙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常某一(栾川县应急管理局矿山管理股股长)
2023年7月3日,其向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事故责任单位追究落实情况
1.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6月28日,栾川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作出给予其叁拾伍万元(350000.00)罚款的决定,罚款已缴纳完成。
2.石庙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2日,石庙镇人民政府向栾川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栾川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向栾川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评估结果
经评估组成员综合评估,栾川县应急管理局、石庙镇人民政府和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了问题整改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落实了对栾川县鑫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某、刘某、田某佳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单位落实了事故责任人内部处理、书面检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