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叫政罚决字﹝2024﹞第001号
栾川县天和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7932342017
地址:叫河镇牛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吉豫川
本机关于2024年5月 1日对栾川县天和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立案调查。经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调查,你公司在牛栾村贮存矿渣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此处矿渣物料共计410吨,占地面积155㎡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单位“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单位于2024年5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叫政罚先告字﹝2024﹞第001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对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证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裁量等级为1;2.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判定标准: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2;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5.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6.占地面积判定标准: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下的裁量等级为3;7.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8.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9.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1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裁量基准计算公式,X=1+(10-1)×[(1/5)2+(22+12+22+12+32+12+12+12+12)/(52×9)]×50%=1.64万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河南栾川民丰银行营业部(户名:栾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80110350000000450)。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栾川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