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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作者: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4日


关于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年

      

 

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社会组织进行年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及时向我局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度检查范围

2023630日前,在栾川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检时间安排

2024313日至531

四、年检材料要求

参检社会组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在线上和线下同时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其中:工作总结须包括信息公开、党建、乡村振兴、社会公益、助力经济及接受检查等情况)。

线上提交办法:2024312日起,各社会组织可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index,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进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入后点击 “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后点击在线办理,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

如果之前没有注册的,请先注册。第一步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s://zwfw.mca.gov.cn)后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右上角的注册。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第二步点击左上角的法人用户注册第三步依次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成功后请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index),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进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入后点击 社会团体年检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后点击在线办理,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

各社会组织完成网上填报,待管理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打印。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

)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书(财务制度须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同时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字并盖章)。

)党组织成立的批复文件或下派党建指导员的相关资料。

    (六)相关说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我可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补充材料。

五、有关要求

线上年检审核通过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打印好的年检材料和审计报告准备齐全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加盖公章后,送至民政局行政审批股(地址:栾川县民政局三楼综合业务行政审批)。

(一)各社会组织要认真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对于不按时依规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各社会组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年检,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531日之后参加年检的,请在51日前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我局递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后,最晚延后期限2024930日。

2.对于逾期参加年检且未按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的社会组织,原则上2023年度检查不得给予合格档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基本合格不合格,并取消2024年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格,已获得评估等级并在有效期内的予以降低评估等级。

3.对于2023年未参加年检且2024年仍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将列入僵尸型社会组织名单,并依法依规启动行政撤销登记程序。

4.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检将重点从2023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名单中抽取。

    5.截止2024930日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均不再给予年检,按当年未年检记录。

(二)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精神,应积极落实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凡有三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成立党组织;不足三名的,可联合成立党组织;没有党员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工作。

、年检审查结论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我局各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各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进行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社会组织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3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