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开启适老模式
微信
生态立县·创新活县·旅游富县·产业强县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搜索

公证指南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0日
一、申请公证工作流程

公证咨询→领取公证有关表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审核→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发出受理通知单(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交费→制作谈话笔录→告知有关事项→核实有关材料→草拟公证书并报批→审批→制作公证书→出具并送达申请人
二、办理各项公证提供证明材料
继承权公证提供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证明;
2、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遗产的产权证明;
3、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
委托公证提供证明材料:
1、委托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3、关系人身份证、户口本;
4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证明材料。
声明公证提供证明材料:
1、声明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3、声明涉及内容的相关证明。
赠与公证提供证明材料:
1、赠与书;
2、赠与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4、赠与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收费标准
1、遗产继承,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委托涉及个人财产关系,每件收费200元;涉及单位财产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声明书,每件收费200元。
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2%收取。
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15%收取。
其他公证按照公证机构依法向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