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公证机构(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定证据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公证文书的一种证据,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公证书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勿需法院审查和当事人质证。公证法定证据效力具有普通性,不仅体现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还普遍体现于仲裁活动、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各类交易行为等日常活动中。强制执行效力:以给付物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处公证,债权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应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需要再经过诉讼程序。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效力: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按照国际惯例或鉴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公证是某些法律特定行为成立、生效的要件,不经公证,则这些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主要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包括各种经济,民事合同或协议,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协议、赔偿协议等;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保全证据:如保全证人证言,保全物证、书证,保全视听资料,保全行为;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的事项;法律、行为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除上述公证业务外,还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物,提存业务,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和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