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居住证)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
三、分类施保标准
(一)城镇低保
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355元。
(二)农村低保
A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
B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
C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
四、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二)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调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四)审核。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必再进行民主评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确认。对新确认的低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档案,将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低保人员的名单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