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环备案函〔2024〕01号
关于洛阳豫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4500t/d 白钨回收选矿厂备案意见的函
洛阳豫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对洛阳豫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7号)等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备案意见:
一、你公司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原则,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二、请依法公开《洛阳豫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4500t/d 白钨回收选矿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评价报告要求,落实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三、你公司应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