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2022年6月,驻马店市遂平县检察院办理吴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时,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栾川市场监管局提出对吴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的意见。2023年2月,栾川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吴某某经营的栾川县甲镇乙村卫生室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销售的假药21盒(已被遂平县公安局查扣);没收违法所得1674元(已被遂平县公安局没收);责令栾川县甲镇乙村卫生室停业整顿;罚款150万元。同日,吴某某以处罚过重为由对栾川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并主动提出监督整改请求,希望以此减免处罚金额。栾川市场监管局向栾川县检察院提请法律磋商。
二、主要做法
调查核实:2020年3月以来,吴某某通过网购方式,以每盒4.5元的价格购买“中华骨宝”300盒,在其经营的甲镇乙村卫生室以每盒6元的价格售卖给腰腿关节疼痛病人。2022年5月,“中华骨宝”被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截止案发,吴某某涉假药销售金额1800元,获利450元。另查明,购买该药的病人均表示使用后未出现不良反应。再查明,甲镇乙村卫生室位于栾川县甲镇,卫生室依法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吴某某取得医生职业证书,能够正常开展经营;室内设施简陋,未建立医疗废物处理、处方管理等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处方及售药记录管理不规范;该卫生室是吴某某一家6口唯一经济来源,年收入不足2万元,卫生室被停业整顿之后,吴某某家庭陷入困难。
三、指导整改
栾川县检察院通过跟踪调查了解到,案涉卫生室因缺乏专业指导,并未实际进行整顿。为进一步促进行业治理效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023年4月,栾川县检察院向栾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建议依法督促并指导甲镇乙村卫生室进行问题整改,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机制,监督其合法合规运营”的检察建议,栾川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建议内容对甲镇乙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明确整改事项及标准,并经现场验收,确认该卫生室存在的卫生室的治疗室未封闭、未设置紫外线消毒及登记本、放置的开封的医用酒精、手部消毒液均未标注开启时间、医疗废物专用桶内未套医疗废物专用袋、未建立消毒、医疗废物制度等不规范问题均已整改到位,并将整改合格结果反馈检察机关。
四、公开听证
为实现既促进依法行政又化解行政争议,既护航市场主体又助推社会治理的效果,栾川县检察院于2023年6月9日召开检察听证会。各位听证员充分发表听证意见,一致认为,吴某某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整改态度积极,家庭情况困难,建议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随后,栾川检察院向栾川市场监管局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栾川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减轻对栾川县甲镇乙村卫生室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处罚。
五、典型意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栾川县检察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主动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托正在开展的“进一步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能动履职,统筹依法行政和服务市场主体的关系,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帮助行政机关破解执法难题,为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进行问题排查、问题整改,帮助企业合规健康发展,最终实现多赢共赢。